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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 《关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2-14
  • 【生效日期】1980-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 《关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
《关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0年2月14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我省某些地区出现的滥编滥印出版物,私人高价贩卖图书和封建迷信印刷品的现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封建迷信的滋长,造成思想上的混乱,妨碍四化建设的进行。对于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迅速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组织宣传、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图书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目前的混乱现象。图书出版发行部门要积极提高出书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争取出版和供应更多更好的图书,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

关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省图书出版发行战线形势发展很快、很好,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图书出版的品种、数量增多,质量提高,图书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兴旺景象。一九七九年全省图书发行量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图书供需之间的矛盾显著缓和。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社会上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当前全省各地擅自印制和销售出版物的现象比较严重:
1.有些印刷厂(包括国营和集体)擅自印制和销售出版物。高密、平度、昌邑、安丘等县印刷厂自行印制《梁山伯与祝英台》《西厢记》《白蛇传》《甜密的笑》《女孩》《女青年》等年历画;栖霞县印刷厂自印《李清照》《梁山伯与祝英台》等年画;泰安县印刷厂自印《闯王旗》《红楼梦》《东岳泰山》等年画。有的厂除了自己发行以外,并向供销系统批发和征订,甚至批给私人销售。淄博印刷厂印了《“225碎尸案”侦破记》《骗子行骗落网记》活页材料,在影院门口和市场出售。其他一些印刷厂也有类似情况。
2.在部分地区的市场上,出现了多种封建迷信印刷品。入冬以来,昌潍等地的一些集市,有人公开出售财神、灶马等封建迷信印刷品。高密县姜庄公社范家庄二队印的木版旧灶马,潍县寒亭公社东杨家埠大队的迷信印制品,新年前即上市,并流入邻近县境。在昌乐县的市场上,小商贩出售的灶马有几种版样。新泰县有人兜售家堂轴子。潍坊市的大街上有人公开出售油印本的“相面术”。
3.不少地区发现私人贩卖图书并随意抬高图书销价。新泰、新汶、沂水、昌乐、潍坊等许多县、市都发现商贩高价出售年画,售价比定价高一倍到几倍。郯城县有人从外地买来定价七角三分的字典卖两元,定价一角一分的年画卖二角五分。济南市有人把定价一角五分的年画卖三角。
4.乱编乱发图书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和部门任意编印、出售各种学习文件、参考材料、学生课外读物,甚至翻印课本对外发行。
上述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助长城乡封建迷信思想的滋长,造成思想战线上的混乱,影响出版发行事业的正常进行,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现根据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目前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论国营或集体的印刷行业,一律不得擅自印制商品图书或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代客印制图书时,必须由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未经许可者,任何印刷厂一律不得承印。违者,出版事业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直至没收。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封建迷信等印刷品。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破除迷信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觉悟,自觉抵制迷信、淫秽、荒诞等印刷品的印制和销售。凡在市场上销售自发出版物或高价出售图书者,有关部门有权劝阻;如果所售出版物内容反动,或属迷信、淫秽、荒诞者,有关部门有权没收,并对出版和承印者追究责任。

三、一切机关团体均不得擅自翻印和销售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如果机关团体对某种图书需要量过大,新华书店又无存书,可商请原出版单位重印。如取得出版部门同意翻印,原出版单位有权向翻印者取得合理的版权报酬,但不得公开发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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