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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磨刀坑水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5]79号
  • 【发布日期】1985-05-29
  • 【生效日期】1985-05-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磨刀坑水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磨刀坑水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1985)79号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郊区人民政府,市水电局、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市政管理局、建材工业总公司,郊区水电局、三元里区公所,广东南湖、松园宾馆,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
磨刀坑水库座落我市北郊白云山西麓,地势较高,一旦失事将直接危及白云机场、京广铁路以及下游的数百间工厂、近三万亩农作物、十六万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该水库已列为我市特别重要的小(一)型水库,中央防汛总指挥部已有备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曾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八日以穗府办〔1982〕31号文发出《关于加强磨刀坑水库管理的通知》,对磨刀坑水库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年五月十七日,省委关相生同志召集有关单位研究,一致同意拆除水库溢洪道上的公路和排污管道,费用由南湖宾馆负责,但未落实拆除方案。
磨刀坑水库的管理问题,由于各方一直没有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水库的防汛安全问题,始终未能解决,群众意见很大。《广州日报》以《人命关天的大事为何长期解决不了》为题,将磨刀坑水库的有关问题见报。此事引起市人民政府的重视,并委托市农委、市三防总指挥部、市水电局组成调查小组,对磨刀坑水库存在的问题作了调查。调查认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一九八二年四月八日发出的《通知》是必要的,当时各方如能共同执行,水库管养问题均可解决。鉴于《通知》中对水库权属未作明确规定,水库管理责任制难以落实。为此,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由张玉祥副市长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研究,解决磨刀坑水库的管理权属、水库安全等有关问题,以明确职责,进一步搞好水库管养,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通过共同协商已取得一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确保磨刀坑水库安全和巩固工程效益,充分利用库区有利条件,开展综合经营,发展生产,加强领导,确定磨刀坑水库归属郊区。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磨刀坑水库归由郊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郊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磨刀坑水库管理机构,调整、充实水库领导班子及管理队伍,制订水库管理细则,对水库的防汛安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征收水费以及发展生产等事项,必须加强领导。

二、水库库区内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停止挤占水库库面、调蓄库容的行为。郊区人民政府按市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四月八日的《通知》,对仍挤占库面、库容的情况,作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审定。今后,如确需占用库面或库容兴建各种设施的,必须报郊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为确保水库安全渡汛,保障水库下游的人民生命财产和工厂的安全,必须迅速拆除溢洪道上的公路及排污管道等障碍物,以利行洪安全。所需费用,按原决议由南湖宾馆负担。

四、水库归属郊区后,考虑库内的当地条件,库面(按八百亩面积计算收费)养殖仍由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租用经营。一九八八年底前,每亩水面渔业水费按二十元标准执行;一九八九年一月起, 渔业水费由郊区人民政府与白云农工商联合
公司协商确定。库区内校核水位以上的山林、土地使用的管理权按原归属不变;校核水位以下的面积属磨刀坑水库。

五、为保证安全渡讯,水库防讯任务由郊区人民政府负责,迅速建立水库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抢险队伍,做好水库安全加固工作,备足防汛抢险石料,防洪限制水位等各项措施。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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