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1995]2号
  • 【发布日期】1995-01-11
  • 【生效日期】1995-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199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标准和地区差及生活费补贴系数,对国有企业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50元离休金、90元退休金和65元退职生活费。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30元离休金、70元退休金和50元退职生活费。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和退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10元离休金、50元退休金和35元退职生活费。
1989元1月1日后至1993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和退职人员,每月分别增发90元离休金、35元退休金和25元退职生活费。
1994年1月1日以后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后享受照发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发的离退休金标准增发离退休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按绝对数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基数。

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已建立了离退休和退职制度,且经济条件允许,有支付能力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适当增加其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一次性各负担50%,1995年纳入统筹项目,其中对发放工资困难,欠缴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的特困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主管部门也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要给予帮助。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对增发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可视资金情况,采取分步补发的办法,但最迟应于1995年底以前全部补发完毕。

六、已按自治区劳动厅新劳险字〔1994〕316号文给离退休人员预发了离退休金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补发差额。

七、此次给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金是在自治区财力十分紧张和相当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已经作了很大的努力,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和解释,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件事情办好。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