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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5-10
  • 【生效日期】1980-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

(1980年5月10日)

为了保护水利设施,保障防洪安全,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渠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草林植物,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江河、水库内和水工建筑物附近,严禁用爆炸、投毒、电击等方法捕捉鱼类。

三、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严禁毁林开荒。在堤坝内以及规定的安全范围内,严禁破堤扒口、挖穴埋葬、掘地打井、打眼爆破、修建鱼池、建窑建房、垦殖放牧、掏沙取土等危害水利设施的活动。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内修建工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按基本建设程序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不准修建阻水挑流工程,不准设置障碍,不准种植阻水林木。现有的阻水挑流、影响行洪、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建筑物和种植的阻水林木,由修建和种植单位负责改善、改建和清除;造成的危害,由修建单位负责处理。

五、在河道内挖沙,取土,必须严格遵守河道管理单位的统一规定,不准乱挖乱取。

六、严禁在水库、湖泊周围和洼地、河道滩区、水文测量河段乱围乱垦。凡影响蓄洪、滞洪和行洪的已建围区,应由原建单位负责处理。由于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围垦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七、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土石料、矿渣、炉渣、垃圾,排泄有害的废水和污水。已造成阻水和污染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处理;危害严重的,应停产处理。

八、机井、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等设施的站房、电机、水泵、客道、线路等,要加强管护,严防盗窃,禁止私自拆卸及其它破坏活动。

九、在水土流失地区,要大力加强水土保护工作。严禁陡坡开荒、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谁造成水土流失,由谁负责治理;造成水土流失灾害的损失,由为害者负责赔偿。

十、指定用于防汛的经费、物资和抢险备用器材,以及通讯、照明等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挪用和转让。

十一、对于拦洪、蓄洪、分洪、引水、泄水等项水利工作的操作运用,必须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强令启闭。

十二、未铺筑路面的堤顶,禁止木、铁轮车辆及履带拖拉机行驶;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严禁其它车辆通行。

十三、要保护好水文站的测量标志、测量设备、过河建筑物、船只及物资等。其他单位不准挪用测量专用船只,不得妨碍水文站的日常测报工作。

十四、各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教育干部、职工和社员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设施和水文设施,同一切危害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水文设施和防洪安全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上述规定,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十五、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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