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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18
  • 【生效日期】1994-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18日皖政办〔1994〕68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招待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接待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节约开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招待经费开支对象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直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部级和部队军职以上干部及随行人员。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派出的检查、调查、视察团组。
4、陪同上述人员在皖活动的省领导及随行人员。

二、接待经费开支范围
接待经费用于上述接待对象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因公交办的个别接待对象在皖活动期间必需的交通、住宿、餐食费用补贴,省领导陪餐。

三、接待经费开支标准
1、住宿和餐费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的客人
住宿:安排住大套间或套间。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80-100元,地、市每人每天60-80元,县每人每天50-70元。
(2)省、部级及部队军职干部
住宿:一般不安排住涉外宾馆、饭店。
用餐:省及黄山、九华山风景旅游区,每人每天60-80元,地、市每人每天50-70元,县每人每天50天。
(3)省陪同领导及随行人员(不含当地陪同领导及工作人员),参照所陪客人食宿标准执行。
2、陪餐及工作餐标准
(1)二级警卫对象以上客人每人80-100元。
(2)省、部级以及部队军职干部每人60-80元。
(3)陪餐一般使用地方酒和饮料,费用另计。
(4)在风景旅游区及涉外饭店陪餐,其标准可适当提高。
(5)省领导在各地、市、县陪餐,其标准降低10-20元。
(6)省领导陪餐时,随行人员工作餐标准20-30元。
(7)陪餐人数要严格控制,一般1-2人,确因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3、礼品
客人在皖活动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经省领导同志批准,可适当赠送具有地方特色的纪念品。

四、接待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1、接待经费每年年初由省行管局编报概算,会省财政厅后列入当年省级预算。
2、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办承办的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接待任务,按规定开支的接待费可在接待经费中列支,但必须坚持由几大家分管秘书长一支笔审批。
3、接待经费由省行管局统一管理使用,省行管局负责同志按委凭接待处《接待经费开支呈报表》及结算清算会省财政厅审定后,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批。

五、其他
1、省直各单位邀请来的客人,费用一律由邀请单位负责。
2、外宾、华侨及港、澳、台胞来皖考察、投资、洽谈业务,所需接待费用由邀请单位与接受考察、投资、洽谈业务的单位共同负担。
3、在皖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代表在皖期间活动所需经费,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
4、上述接待对象在各地、市、县活动,当地领导出面陪餐以及陪同和工作人员所需费用,由当地负责。
5、各地、市、县在执行接待任务时,省里要求代为办理的事项,其费用由省承担。
6、在执行接待任务中,不得用接待经费包租舞厅、卡拉OK厅;不得购买香烟、土特产品等。特殊情况需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7、各地对上述接待对象,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本人食宿费、长途电话费。
8、本着轻车简从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陪同、陪餐及工作人员,每批客人在一地只安排一次陪餐,不得一客多请。陪同及工作人员差旅费应按各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回原单位报销。
9、此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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