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枪支弹药清理登记的通告
(1981年10月17日皖政〔1981〕175号)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决定对散存在机关和民间的非军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清理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登记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超,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二、清理登记范围,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以及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气枪弹除外)。
三、在清理登记期间,不论单位和个人,凡持有上述枪支、弹药的,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对符合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枪支,由公安机关换发新的持枪证;对不符合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枪支、弹药,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抗拒不交。逾期不申报登记或留意隐藏枪支、弹药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直至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枪支、弹药清理登记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把这项工作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社员、街道居民,都要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枪支管理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