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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62号
  • 【发布日期】2001-08-17
  • 【生效日期】2001-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我市市区占路农贸市场的建厅退路工作,巩固城市环境秩序综合治理成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按标准合理规划农贸市场。新建、在建及预建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每万人1500平方米以上面积预留农贸市场的建设用地;不足一万人的住宅区按上述标准折减预留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原已规划预留但被挪作他用的由规划部门负责恢复或调整。

二、开发居民住宅,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农贸市场;项目批准建设前,应经所在区市场主管部门对有关农贸市场条款进行审核;单体开发居民住宅,未按规划预留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执照;未承担建设农贸市场义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按规划用于退路建设农贸市场的,可以减收90%的土地租金。

四、凡新建的农贸市场,可享受危改的相关政策。

五、市区内已批租的建筑用地,未实施建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由所在区用于建设临时农贸市场;超过规定年限而未开发建设,根据土地批租合同收回的,由所在区市场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作为市场建设用地;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并按本规定第 条执行。

六、各企事业单位因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凡按规划布局定为建设农贸市场的,其产权仍归属原单位,但必须服从规划;在不改变归属关系和市直公产原房租标准三年内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自办、合办建设临时农贸市场,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享受退路进厅建设农贸市场的全部政策。

七、多渠道筹措市场建设资金。鼓励国内外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非占路农贸市场,对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较高的市场,经市工商局核准,可采取企业或个人冠名的办法筹措资金。

八、下放农贸市场审批权限。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用于退路的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统一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实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市场注册登记手续。

九、任何单位都不准审批或设立新的占路农贸市场。

十、为减轻退路农贸市场负担,凡属退路进厅的农贸市场,对本市经营者一年免收、二年减半征收市场工商管理费、治安联防费、预防性监督费及卫生监测费、垃圾处理费等项费用;凡属退路进厅的农贸市场一次性免交各种审批手续费(执照费、工本费除外)、工程渣土费和牌匾、灯箱、场标、指标牌、通告栏的整修补偿费;市场主办单位对摊位的租金也必须相应下调,由市场主管部门落实。任何单位都不准向市场主办单位和摊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

十一、新建的农贸市场主要用于退路,不能搞其他商业设施。市场建成后一个月之内,相应的占路市场必须拆除。拆除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市容等部门负责监管。

十二、加大对农贸市场非“菜篮子”、“米袋子”项目的清理力度。凡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经营场所不相适应的,必须严格清理查处。

十三、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本市失业人员,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厅(场)经营。

十四、严格禁止占道经营。对占道乱摆乱卖经营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予以处罚。罚款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上缴财政。

十五、本规定只适用于符合“菜篮子”、“米袋子”项目的农贸市场。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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