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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 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64号
  • 【发布日期】1993-11-23
  • 【生效日期】1993-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 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
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23日桂政办〔1993〕164号)

最近,我区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对教育战略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现了不少把学校和学生作为推销各种商品、赚取利润的对象;随意吸收或辞退公办、民办(代课)教师;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违反规定招收和使用童工;随意指令学校停课;乱摊派、乱收费、乱撤并校点等极不正常的现象。给学生上学、学校教育秩序和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自治区领导对上述问题十分重视,明确指示要坚决制止。自治区教委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最近出现的问题草拟了《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此《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干扰、破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了切实加强教育管理,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落实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办校设点的有关规定,合理布局校点,保护中小学生就近入学。对已经建成的校点,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撤并。如确属不合理布点的学校,需要撤并的,必须经过教育部门论证,征求当地群众意见,取得一致看法后方可实施,但撤并时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二、切实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益,禁止各厂、矿、场、企业、个体工商业主招收使用童工;不准以不完成公购粮任务、不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等为借口以及其他理由拒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三、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指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师生参加非教学活动。

四、禁止和抵制社会各部门、单位向学校及师生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搭车收费”等不正之风。未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学校和师生摊派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包括各种押金);不准巧立名目收取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正、晋级的有关管理费、手续费、培训费等。

五、要严格教师管理制度,稳定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调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部门不准随意吸收或辞退公办、民办(代课)教师。

六、严禁把学校和学生作为推销各种商品,赚取利润的对象。不准以行政手段规定师生订阅各种书报杂志;不准向学生征订、发行未经国家、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推荐的教学用书及教学参考资料或复习资料;不准向学生销售、播放、租借有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色情、迷信等内容的有害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

七、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在义务教育阶段变相向学生收取学费和赞助费;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以罚款代替教育的做法。

八、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工作。原包干到乡(镇)、村级的教育经费收回县、教育部门管理;对农村教育附加费实行乡征、县管,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贪污、挪用、侵吞、克扣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勤工俭学以及学校各种合法收入;不准克扣、拖欠教职员工工资和有政策规定的有关补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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