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 【发布单位】829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9-26
  • 【生效日期】1996-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1996年9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六倍执行”。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