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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1]28号
  • 【发布日期】2001-09-14
  • 【生效日期】2001-09-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01〕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已经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依法行政考评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贯彻落实好本方案。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制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评方案

为了扎扎实实地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省政府决定自2001年起在各级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中建立依法行政考评制度。

一、指导思想
宪法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吉政发〔1998〕16号),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为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应当贯彻客观公正、奖罚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保证考评工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范围
依法行政考评范围包括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四、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领导。
1.实行依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确定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
2.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依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
4.集中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部署和安排;
5.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
1.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
2.制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经法制部门或机构先行审核;
3.制定发布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程序;
4.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
5.对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事项的办理条件、程序和期限均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6.按照上级机关的部署及时依法清理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决策。
1.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听取法制部门或机构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内容进行合法性论证;
2.作出影响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对社会热点问题以及矛盾集中、复杂的难点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和解决。
(四)履行管理职责。
1.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常向社会进入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组织宣传;
2.以法定行政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委托执法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3.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收费、许可、审批、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无违法或超越、滥用职权情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无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情况;
4.实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机关职能和权限、执法人员身份和职责、执法程序、处理结果、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5.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时限等;
6.制作、使用格式统一、内容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档案完整、规范;
7.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行政处罚、复议、应诉及赔偿案件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
1.汇集、整理行政执法根据,明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根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列出本部门的执法职责,将其分解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3.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情况定期评议考核,考核工作同公务员考核相结合,依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
(六)执法队伍。
1.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实行公开招考、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2.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3.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予以清退,无合同工、临时工执法现象;
4.对行政执法人员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格审查,发现问题依法纠正;
2.委托行政处罚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纠正;
3.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规定上报备案,对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实施监督;
4.按年度至少对下级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依法纠正;
5.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制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适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及时应诉,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认真组织调查,及时作出处理;
7.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受理举报等途径发现行政执法错案的,除纠正违法行为外,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8.全面、及时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

五、组织实施
(一)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实行下评一级的原则,省政府对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直接进行考评,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评。
(二)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每年1月份开始对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平时考核组织随机抽查,抽查情况计入年度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依法行政考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审查行政执法卷宗、组织执法人员考试、走访行政相对人、征集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四)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考评的具体方案和评分标准。

六、奖惩措施
(一)省政府对被评为优秀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奖励,同时由省政府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称号。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被评为不合格的政府和部门要在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由上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由上级或本级政府向有权机关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三)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评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四)实行考评结果通报和备案制度。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执法部门的年度考评结果在省政府政报上予以公布,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各地、各部门应通过一定方式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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