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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有关规定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7-30
  • 【生效日期】2003-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有关规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进口小汽车有关规定



2003-7-30

一、审核原则

申请进口自用汽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注册资本按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符合国家配车标准,进口汽车必须是本公司自用。原则上企业实际出资在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进口配额。企业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按完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已出资资金15%。企业申请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由本公司自行向我处申办。若企业牌照申领额度已满而需更新车辆,则须提供本公司更新旧车的有关证明。企业进口、上牌手续完毕后将公司本次申请进口的车辆行驶证报我处备案。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注明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公司历年进口汽车的情况及本次进口汽车的用途和完税(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后的价格,并注明本公司经办人姓名、职务等,申请报告需经公司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进口汽车自用承诺书(样本见附件二)

3、进口汽车合同。(若非中文件,则需附中文翻译件)

4、新增车辆需提供公安局车管所颁发的《领照单》;旧车出售凭证(复印件)及更新车辆牌照申领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二)。

6、营业执照。

7、验资报告。(若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则还需提供公司合营合同或章程)

8、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申请表》

上述材料除有注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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