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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 【发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 【发布日期】2005-06-06
  • 【生效日期】2005-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6月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有关“《营运证》”的内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并删去其中的“或者《营运证》”。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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