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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6号
  • 【发布日期】1988-01-30
  • 【生效日期】198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月30日桂政发〔1988〕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计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快我区的电力建设,扭转严重缺电的被动局面,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的精神,自治区决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所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为了加速我区的电力建设,扭转当前严重缺电的被动局面,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电力建设基金的来源
1、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凡由自治区主电网供电的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原则上均征收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并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按月由用户随电费缴纳。企业所交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可作为生产费用或企业流通费用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企业应努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2、从自治区基本建设基金(包括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留成部分)中,每年要拿出一部分用于电力建设。
3、凡申请增容的老企业和申请用电的新用户,除照章缴纳贴费和按前款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外,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每千瓦一次性征收电源建设基金二百元(中央新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自治区与外省联营企业可适当减免)。该项资金来源,新用户可列入基建工程设计总概算开支,老企业可列入企业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总概算或企业自有资金开支。
4、自治区主电网从当年投产的机组容量拿出一定比例出卖用电权,按每千瓦收取一千五百元作为电力建设基金。凡购买用电权的用户,按购买容量每千瓦每年供电五千度,二十年不变;所购买的容量可免交电源建设基金(每千瓦二百元)和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的电力建设专项基金。该项资金来源由购买用电权单位的自有资金中解决。

二、电力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集资办电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兴建自治区的大中型水、火电站及相应的电力送出工程项目。近期用于和国家合资兴建的柳州火电厂扩建的2×20万千瓦工程、来宾火电厂二期2×30万千瓦工程和相应的电力送出工程,以及中央电力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我区筹建的建设资金。

三、电力建设基金的管理办法
1、自治区设立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自治区一名副主席任主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建行、物价局、税务局、电力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管委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该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定;确定电力建设基金使用方向和原则;对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管理使用由区计委下属的投资公司负责。
2、电力建设基金在区建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由区电力局负责。
3、电力建设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及利再投资用于电力建设。投产后由电厂用新增的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头三年以80%、第四年开始以50%的基本折旧费还本付息。还清本息后,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
4、电力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收。

四、项目的管理
1、用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合资项目按投资比例),产权归自治区所有。
2、用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所得的电量由广西电网统一管理调度。新增电力电量,首先满足购买用电权单位每千瓦每年供电五千度的需要后,再进行分配。
3、集资电厂(含相应的送电工程,下同)实行独立核算,自行还贷,按国家投资和自治区投资比例分别归还。
4、集资电厂的电价,按实际成本和还贷要求实行高来高去,对用户实行新电新价。所定电价由区物价局审定。

五、自治区主电网的电量,统一由自治区征收二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后,各地、市、县一般不得再征收,个别地区为某项电力工程集资如需再征收,需申述理由,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不属于自治区主电网供电范围的各地、市、县的独立小电网供电的电量,如需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用于发展本网区内电力建设,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各地、市、县,各部门、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电站,按“谁投资,谁用电,谁得利”的原则处理,所发电量自行分配,同时不扣减原主电网分配的用电指标及自治区办电分配的指标。

六、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并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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