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8缴费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1998缴费年度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的通知
(1999年7月11日赣府字〔1999〕4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中有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确定1998缴费年度(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年利率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