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
(1994年9月23日粤府函[1994]2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和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珠江口出海口门虎门以下,蕉门南沙以下,洪奇门万顷沙西以下,横门的横门水位站以下,磨刀门灯笼山以下,鸡啼门黄金以下,虎跳门西炮台以下,崖门崖南以下至20米水深线以内的河口延伸、发展区域(以下简称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禁止在主航道和铺设地下管线的禁锚区、锚地、掉头区、桥梁、码头等水域挖沙。
第三条 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0.3元。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未经批准在珠江口省管河道采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处罚。逾期不缴纳采砂管理费的,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航道疏浚和防洪抢险采砂,免缴采砂管理费。
第四条 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按规定向省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取采砂管理费后15日内全额上缴省财政。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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