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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1]181号
  • 【发布日期】1981-11-30
  • 【生效日期】1981-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发〔1981〕181号1981年11月30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统计局拟订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报表是了解国民经济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制订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防止和克服统计报表多、乱的现象,切实把统计报表管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或一次性的(包括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三、制发统计报表,兼顾需要与可能和精简节约的原则,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1)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需,而基层单位和统计部门又确能执行的,方可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事先要经过调查,要进行必要的试点,才能制发。
(2)制发报表要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和互相矛盾。
(3)采取灵活多样的调查方法。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就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4)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报表;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就不要搞年报。电讯报告,应尽量减少。严格控制报表报送的份数,以减轻基层负担。
(5)调查要有详细的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综合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下达的全面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都不得重复制发。因特殊需要补充某些报表或指标时,应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2)区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或对全国报表指标的补充,由专业处主办、综合处平衡会签、局长审批下达,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发往农村人民公社填报的或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3)区直厅、局和柳州铁路制订的和对中央部的业务报表补充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一个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不得自行制发统计报表,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性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查,呈送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区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送区统计局核批。
(4)地、市统计局(科)制订的地区性的统计报表或对全区统计报表的补充,由地、市统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区统计局备案;重要的和发往农村人民公社填报的统计报表,应报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并报区统计局备案。
(5)专、市业务主管局制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到系统外单位填报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地、市政府统计部门核批。
(6)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各种临时办公室,以及人民团体、科研机关,一般不要直接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实需要制发少数统计报表,应按上述规定,报送审批。

五、各级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其报表内容、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与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制发的有关统计报表相矛盾,并应避免重复。

六、国家统计局制订的或者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订的全国性的社会经济情况基本统计报表所规定的统计概念、范围、方法、分类、表式、编号等,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变动,以利于全国统一实施。如确需作某些增减变动时,报应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七、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对送批和报请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八条的,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九、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按照各项规定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反映,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和备案,未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以及批准文号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揭发检举。
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滥发报表的单位,必须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的继续执行。
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个人或单位,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十、制订和审批报表的期限。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发往管辖系统外单位执行的当年的各项统计年报制度和次年的各项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一般应在下达前一个月报送审批;有紧急需要者(如重大灾情的调查等)不在此限。

十一、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结合修订新的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从上而下地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对那些不适应新情况的,重复繁琐或不必要的统计报表或指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总结研究,加以改进,使统计报表制度逐步臻于完善。报表清理结果,用书面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各部门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全套表式、说明书、目录等,在下达执行时应抄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一份;填报单位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一份。
各地区、各主管业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并经批准需在次年实施的统计报表,统一编制报表目录(详见附件),主管业务部门送同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政府统计部门送上级和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查。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柳州铁路局可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 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具体情况,拟订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报表管理的具体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区统计局备案。

十四、关于干部统计报表,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统一管理干部统计报表的通知”精神,由自治区人事局统一管理。

附件: 新增统计报表目录


制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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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表名│报告│统计│调查│基层填│基层单位│受表机│主管部│批准或备案
│ │期别│范围│方法│报单位│上报日期│关名称│门综合│机关文号及
│ │ │ │ │ │ │及份数│表完成│日期
│ │ │ │ │ │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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