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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84号
  • 【发布日期】1999-06-08
  • 【生效日期】1999-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1999〕84号1999年6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和市委、市政府两个《实施意见》,解决我市企业改制过程中土地资产的评估及确认问题,加快改制后企业手续的办理速度,减轻企业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现就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确认问题决定如下:

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土地局共同认定3家具有土地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评估的职责。非指定范围内的评估机构不具有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评估的资格。

二、改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可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土地局共同认定的3家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任何一家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部门不能指令或强迫改制企业到某一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对不涉及土地资产的资产评估,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关于改制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收费须严格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市政办发〔1998〕154号)有关规定收费。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的土地资产由土地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土地资产确认意见(不允许再行收取任何费用),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土地资产确认结果对企业整体改制资产一并进行确认,出具整体资产评估确认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结果作为计算改制企业置换底价的依据。

五、截止1999年4月底以前,所有改制的国有企业,凡已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过土地评估确认的,无需在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的重新评估或在土地部门进行土地资产的重新确认。土地部门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确认结果办理企业有关土地过户手续。

六、市政府以前印发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文件,凡与此件不符的,以此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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