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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3-18
  • 【生效日期】1994-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4年3月18日省政府八届六次会体会议通过)

一、省政府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决算,管理省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省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都是省政府的组成人员,都应对省长负责。副省长协助省长分管一些部门,这些部门工作上的重大问题,都应事先征求分管副省长的意见,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向省长汇报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省长的意见,省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省长。省政府各领导同志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独立地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分管的副省长请示。涉及部门之间的问题,提倡部门领导直接见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再请示省政府协调,不应随意把矛盾上交省政府领导。

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各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2.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草稿);3.通报全省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报告;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规章;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5.分析全省形势,互通情况。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开和主持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副秘书长受省长或副省长委托,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省长召开和主持全省市州长会议(简称市长会议),研究部署全省经济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州政府的意见。全省市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
(五)省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省长、副省长碰头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主要是及时研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一些情况和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常务会议、会体会议和省长、副省长碰头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副秘书长受省长或副省长委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的省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文件,除外事、公安、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重要事项外,其他均应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呈送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审批,而不应直接送省长或主管副省长审批,更不应同时分别直接送省长、副省长审批。省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需要送批的,在送批以前,办公厅及主管副秘书长应按《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审核把关,然后呈送主管副省长审批。重要问题,主管副省长审批后,应送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核批。为提高工作效率,呈送省长、副省长审批的文件,确属紧急的事情,可在注明紧急程度的同时,注明批退的具体时间。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长签发;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省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签发;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涉及全局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发文。
以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的,由主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
(三)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等方面的问题,除分块管理的少量经费外,均由一位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五、协商联系制度
(一)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加强重大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由省政府发言人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让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全省的大事,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二)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特别要重视与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专家的联系,征询他们的意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建立省政府领导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任务落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公务活动制度
(一)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和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等各类庆典活动,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
(二)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有关部门应提前5天将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由分管副秘书长报主管领导同志提出意见后,经省政府秘书长统一平衡审定。
(三)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项公务活动,内事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外事由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副省长、秘书长离开长春到外地出差、出访或休养等应报请省长同意。出差、出访回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报告省长,必要时通报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
(五)领导干部外事出访要从严掌握。省长、副省长出访,报请国务院批准。厅长(委办厅局正职)出访,经主管副省长审核,报省长批准,副厅长(委办厅局副职)出访,经主管副省长批准。除外贸厅、外经局、外办、体委以外,其他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年内出访一般不超过两次。工作访问不安排顺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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