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吉政办发〔1991〕10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要求,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国有资产工作。通过清查,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管理及运营效益等方面情况,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逐步理顺产权关系,为完善下一轮承包创造有利条件,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为“八、五”期间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必要的准备,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组织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正规化管理创造条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粮食、外贸、金融、旅游、物资、供销以及农林水利、劳改劳教、华侨、文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占有的国有资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情况,也要按照清查的要求进行摸底调查。
二、国有资产的界定。国有资产界定问题政策性较强,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按下列原则掌握。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具体指由下列资金形成的资产: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
1、国家的各种投资和拨款,包括国家运用国内外债务收入进行的投资;
2、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经国家批准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金;
4、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5、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用基金;
6、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财政部门用财政拔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信用周转金和其他经营基金;
7、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所属单位用于发展生产的各种专项资金;
8、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建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
9、在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和专用基金中,国家按照出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
10、用于修建公益设施的捐款;
11、其他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
1、国家的各种投资和拨款;
2、经国家批准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金或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主管部门无偿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各种专项资金;
4、其他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
除上述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外,企业占用国家接收或没收的资产,企业接收国外客商馈赠的资产,在吉林省境内的无主资产,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归个人、集体或公民、法人所有的资产,也均属于国有资产。
三、清查的内容和重点。这次清查的内容包括,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一九九0年底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各种债权。清查的重点是搞清固定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根据资产存量、分布、结构、效益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为地方和行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科学依据。同时,要摸清帐外资产、闲置资产和被所属集体单位占用资产的情况。清查中发现的帐外资产,要按《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作价,计入帐内。没有设帐的单位,要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帐卡,将清查核实后的全部资产入帐。清查出的闲置资产,要按《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制订出闲置资产处理和利用规划。清查出的盘盈(亏)资产以及资产损失,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
四、清查的步骤、时间和方法。各市、地、州的清查工作分两步走:上半年选择一个资产较多的县(市)进行全面试点,取得经验后下半年在本地区全面铺开,十一月底以前结束。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除粮食企业委托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清查外,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从三月份开始清查,六月底以前结束。在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之前,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组织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清查工作前,也要对参加清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政策,掌握清查的内容和方法。
这次清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首先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自已清查核实,自查结束后将清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互查;最后由清查主管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本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组织验收,抽查面不得少于50%。
资产清查所需表格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核拨,培训、办公、会议等其他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五、清查验收的标准。通过资产清查,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达到:
(一)对全部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家底清楚;
(二)建立健全了账卡,帐外资产全部入帐,做到了帐实相符;
(三)摸清了闲置固定资产数量及类别,制定了处理利用规划;
(四)掌握了所属集体单位占用国有资产情况,制定了管理措施;
(五)认真进行了资产运营效益分析,找出了资产运营、管理上的差距;
(六)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拟定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对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领导重视,清查工作认真,达到了上述验收标准的单位,可由各地、各部门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走过场,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完成清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重新组织清查;对情节严重的,要追查部门和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把清查工作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组织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经委、统计、银行、物资、税务、审计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局(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在财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负责具体的组织和日常工作。省直各部门也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一个处(室)具体抓好这项工作。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成由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参加的清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清查中要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帐物相符,家底清楚。对帐实不符,家底不清的,要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资产清查之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适时地进行产权登记工作,使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
各地、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这次全面资产清查,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办法。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在重点抓好省直的同时,要及时对市、地、州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地、州要在抓好本级的同时,负责指导全地区及分析、汇总工作。清查结束时,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州要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加强和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总结报告,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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