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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郊公路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3-12
  • 【生效日期】1982-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郊公路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郊公路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1982年3月12日)

公路绿化是绿化祖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搞好公路绿化,使行道树发挥保护公路、美化路容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我市市郊公路的绿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分级管理。市郊由交通公路部门养护的宁杭(5K--13?223K)、宁丹(6?8--15?8K)、宁溧(4?4K--8?6K)、宁芜(4?4K--21?8K)、太龙(0K--31K)、浦合(0K--9K)、浦乌(4?5K--9K)、宁六(0K-24?7K)、浦淮(170?5K--192?35K)、其东(7?9K--15?4K)、环陵(0K--6?06K)等十一条公路以及今后新建国家公路的行道树,统一由交通公路部门管理。公路绿化由交通公路部门投资、栽植、管护、收益。
市郊其他由交通公路部门养护的公路绿化,由沿线社队投苗,自栽自管,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指导,社队栽树要严格按照交通公路技术规定执行。这些公路的林权归社队所有,地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采伐更新行道树,须在新苗成林后,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砍伐,违者一定要追究责任。

二、凡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行道树,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采伐。个别路段林权有争议的,今后由交通部门协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待弄清情况后,妥善处理。对破坏性案件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三、因交通事业的需要,拓宽、改建公路时,无论林权属谁,均应无偿移植或砍伐。砍伐的树木归林权单位所有。

四、公路沿线社队要教育群众爱护公路两侧行道树,交通、城建、农林、供电、电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公路绿化。

五、凡我市以前印发的有关公路绿化的文件,如有与此文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郊区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部门,应振奋精神,抓紧当前有利时机,努力工作,力争今年公路绿化有一个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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