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
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驻京各部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为做好本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
(三)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
(四)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五)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
接收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工作从2003年12月初开始,至2004年1月底结束;驻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的接收时间可适当延长。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后交字[1997]第438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丰台区的接待转运站和市军供站要做好接待转运和饮食供应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特别是食品检疫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并保障退役士兵的医疗需要。驻京各部队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军交运输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运送计划的协调以及指挥调度工作。铁道、交通、民航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运送任务的圆满完成。
四、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向广大退役士兵特别是因部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的士兵讲清首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讲清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重要意义,讲清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增强他们顾全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服从政府安置。对个人或家庭困难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工作外,还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五、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政府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经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或安置机构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保证按时足额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并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尽快落到实处。
(三)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培训条件,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区县财政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四)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有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给予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严格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执行安置政策,搞好宏观调控,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面对今年军队编制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大的新特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互相支持,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本市今年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军、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原则上从2004年2月份开始发放。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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