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0708
  • 【发布文号】吉市政发[1983]83号
  • 【发布日期】1983-04-25
  • 【生效日期】1983-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牲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4月25日吉市政发〔1983〕83号)

为了加强牲畜市场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根据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市场的设置



第一条 大牲畜交易市场,要本着有利于生产和加强管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设置。

第二条 距离大牲畜交易市场较远的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可附设牲畜交易场地。

二、交易范围



第三条 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自有的牲畜,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回本地市场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城市郊区(镇)非农业户的闲散人员自养自繁的大牲畜(包括奶牛)允许上市交易。

第六条 为搞好耕畜调剂,供销社可从外地购进大牲畜到本地市场出售,也允许从当地市场购买运往外地出售。

第七条 国营、集体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饲养的大牲畜,自用有余和调换品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交易手续



第八条 凡农村社队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上市交易,都须持有三证(畜照、检疫证和大队介绍信)。成交后须经畜牧部门检疫再办理交易手续,凭交易票换取新畜照。

第九条 有疫情地区到非疫区出售大牲畜,除持三证(畜照、检疫证、大队介绍信)外,还须经所到地畜牧部门重新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十条 成交后,按成交额的百分之一由买卖双方各纳百分之零点五交易费,并按规定缴纳检疫费和税金。

四、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大牲畜交易市场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它部门不准开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大牲畜交易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不准搞地区封锁,只要手续健全,符合有关规定,就允许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大牲畜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不准搞黑市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畜牧、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部门管好大牲畜交易市场。

五、市场服务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大牲畜市场的建设,搞好市场卫生,维护好市场秩序,为开展大牲畜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大牲畜市场的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政策,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活动。

六、罚则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违章违法行为。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大牲畜贩卖活动。
2、在市场上就地倒卖和从事外地买外地卖从中渔利的。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的或有使役能力的大牲畜。
4、在大牲畜交易中弄虚作假,搞欺骗活动的。
5、逃避市场管理,偷税漏税和拒交管理费的。
6、在当地设有大牲畜市场不进入市场交易的,或在场内议价场外成交的。
7、在大牲畜市场搞黑经纪活动,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进行勒索、诈骗群众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
上述违章、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