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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冀政[1984]29号
  • 【发布日期】1984-03-05
  • 【生效日期】1984-03-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4〕2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省政府确定,对专业研究所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指导思想和内容


整顿要以改革的精神,认真贯彻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要有利于加强专业科研机构,充实科研力量,提高研究所的素质;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为四化多做贡献。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搞好科研机构的留、合、撤、转。对方向任务比较明确,科研条件基本具备,能够为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所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十分需要,但科研任务重复,力量单薄的所予以合并,使其得到充实;对缺乏基本科研条件,难以开展科研活动,短时间又无力加强的所,予以撤销;对以产品开发研究和技术服务为主,与行业或企业生产联系密切的所;要转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经过调整之后,要根据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重新明确各研究所的方向和任务。

(二)改革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专业科研机构实行科委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凡涉及科研机构的布局、科研方向任务、科技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必须事先与同级科委商定。今后,科研机构的建立和调整,要严格按〔83〕国函字18号文件办理。
要建立健全科研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科研、管理、政工、后勤等各项工作都要明确职责,实行课题承包合同制,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三)调整、加强领导班子,整顿科研队伍。领导班子的调整,要按照机构改革的原则以及省委组织部(83)组通字33号文件和省科委冀科计字〔1983〕015号文件办理。对具有专业知识的领导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研究所和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百分之十五。凡不能胜任科研工作的科技人员,其中基础较好、有培养前途的,可安排进修或进行技术培训。对需要裁减的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安置。
主管部门要积极选调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充实研究所。对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研究所,其科技人员要逐步达到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能独立开题的科技骨干要占科技人员的百分之三十。
各研究所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方法,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干部、工人的积极性,开创科研工作的新局面。

二、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九八四年上半年完成对现有科研机构(包括未经科委审批的)的留、合、撤、转,明确方向任务和编制人数,调整配备好所级领导班子。一九八四年底前完成其它整顿任务,并进行验收。条件具备的部门和单位,调整和整顿也可同步进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所属研究所的整顿方案。省科委要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底前提出全省研究所的调整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专门力量,全国以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专业研究所的整顿工作。
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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