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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86]13号
  • 【发布日期】1986-02-14
  • 【生效日期】1986-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桂政办〔1986〕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广告事业发展较快。广告事业的发展,对搞活我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我区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客户、经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贯彻执行;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通知》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把广告法规的宣传活动纳入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计划,认真落实。

二、对各类广告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拟于今年六月以前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类广告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一九八五年以来发布的广告。检查范围,包括各种广告媒介和各类形式的广告,如赞助广告、新闻广告、带有广告的名录、画册、挂历等。清理的内容,包括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虚假、崇洋迷外、违反政策法令和有诽谤性宣传,有反动、迷信、淫秽、丑恶内容的广告。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别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责任,分别做出处理,严重违法的处以没收和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整顿广告经营。一九八六年五月底以前,对经批准经营广告的单位,要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整顿,重新审查、换发证照。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照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取缔。
(一)专业广告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承办广告业务的能力,并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制作设备。
2、有十人以上专职人员(包括编审、设计、制作、业务管理人员等)。
3、经营场地有五十平方米以上。
4、有五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提交银行资信证明。
5、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独立核算。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吊销营业执照。私人(包括个人集资)不得开办广告公司,不得代理和发行广告。已经发照的,要缴销营业执照。有一定设计、制作能力的非在职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直接刊播广告的手段和一定的制作设备,还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2、有与广告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3、有专门经营广告的机构和两个以上固定的专职人员(包括编审、设计、制作等人员)。
4、利用报刊(含内部发行的报刊)作媒介的,应提交自治区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出版登记证)。
5、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其财务应单独立帐。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要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承办港、澳商人和外商来华广告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代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有关规定惯例和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
2、有熟悉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审查外商广告能力的专职人员。
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承办外商广告的手段、相应的设备及场所。
2、有专职承办外商广告的、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代理和承办港、澳商人及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过去由各地审批的,应补办报批手续。承办单位不得直接招揽港、澳商人及外商来华广告。
整顿广告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一名领导亲自负责。为了不影响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各地可采取边整顿,边换证的办法,先由广告经营单位按规定自检自查,写出自检报告,后由市、县工商局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五市可由市工商局审批换证,各县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批后,由县工商局换证,同时报地区工商局备案。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五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权限,自治区工商局委托五市工商局直接审批(经营外商广告除外),县以下由工商局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这次换照只收取工本费,需要办理变更的,加收变更登记费。专业广告公司要在每年二月底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领取《公司年检注册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司年检注册证》,交年检注册费三十元,准予继续经营。《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发证之日起,满五年的,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收登记费三十元。

四、清理、整顿广告经营,换发证照和检查各类广告的工作,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开始,六月底结束。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统一布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广告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告管理工作的领导,城建、交通、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搞好广告管理,尤其是对户外广告,要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当前,我区广告管理干部比较缺乏,各地应予加强,以适应广告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有的专职或兼职广告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广告管理水平,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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