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4]综058号
  • 【发布日期】1984-03-15
  • 【生效日期】1984-03-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的通知

(1984年3月15日厦府〔1984〕综058号)

同安县、郊区、杏林区人民政府:
为规划好、管理好、使用好我市广大农村土地,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日益发展的要求,避免造成建房混乱现象,遵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决定印发我市《乡村建房用地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发放。
1.1982年2月13日以前凡经公社管委会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2.1982年2月13日以后审批的建房用地,必须有市或县、区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换取用地许可证。
3.除禾山公社范围内用地许可证由市规划办签发外,其他县、区均由县、区农房主管部门签发,加盖县或区人民政府公章或由县区指定的主管部门公章。
4.各县区房管部门登记产权证书,都必须凭用地许可证的红线图和平方数,方能给予办理。
5.凡违章建筑,少申请多占地等现象,各县、区应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拆除,罚款(每平方1~10元),补办手续等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报市建委备案。
6.发放乡村用地许可证的同时,可按所申请的用地平方数:每平方收取0.1~0.2元,该费用作为农村规划、测量、培训人员、仪器设备、资料购置等的开办费和部分临时参加农村建设、规划、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促管理检查。
7.本通知自收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