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2〕114号)
(2002年6月3日)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经过推 荐、审核、审批后,可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 称号:
(一)为发展我市对外友好交往,对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和法制建设等事业的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为我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我市直接投资一般性项目,外方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
2.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3.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
4.在我市直接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
(四)在为我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各类人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热心资助发展我市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资助总金额不少于500万港元)。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的具体工作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授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和申报: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可根据授荣条件,填写《推荐授予"深圳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附上其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并向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核: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推荐名单和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征求公安、工商、地税、国税、海关等有关部门意见,拟定授荣名单并征得拟授荣对象同意后,提交给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定。
(三)审批: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定的授荣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并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授荣仪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授荣决定后,由市政府正式举行授荣仪式。
第五条 在市政府举行的授荣仪式上,向荣誉市民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并佩带荣誉市民证章、发给《深圳市荣誉市民证》。
荣誉市民证书、证章、证的设计、制作工作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为鼓励和表彰荣誉市民,扩大授荣工作影响,将在授荣仪式后编印、发行"深圳市荣誉市民画册",介绍和宣传荣誉市民的主要事迹,具体编辑工作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荣誉市民推荐单位应分别建立各自推荐的荣誉市民档案,并汇总到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统一的档案。
第八条 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授荣及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各项活动:
(一)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深圳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建议、意见;
(二)组织荣誉市民对深圳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三)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一些公益活动;
(四)组织荣誉市民联谊活动。
第十条 荣誉市民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证书、证章和证的制作费用,授荣仪式、编印荣誉市民画册以及每年为荣誉市民提供《深圳统计年鉴》、《深圳投资指南》、《深圳画册》等所需经费,由市外事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请市政府撤消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
(三)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市政府决定撤消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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