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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84]62号
  • 【发布日期】1984-04-25
  • 【生效日期】1984-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1984年4月25日津政办发〔1984〕62号)

为维护我市市容观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16号文件精神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庆祝节日和进行宣传活动时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节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一日内拆除完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逢本民族重大传统节日,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其张挂时间,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精神自行决定。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需要张挂庆祝标语时,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办理。

三、属于一个时期中心工作,如文明礼貌月、交通安全、绿化、选举等需要张挂宣传标语时,从张挂之日起,到期满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四、标语要书写正确,字体端正,字迹清晰,保持整齐完好。

五、标语要用布帐或过街横标等形式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电杆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

六、属于长期性的宣传标语的设置,除了与橱窗布置结合起来的以外,均应由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七、属于广告、寻人、换房以及调换工作等各种招贴,必须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

八、对在墙壁、电杆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或张贴者,超过规定期限尚未拆除者,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张挂长期性宣传标语者,由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中队)和郊、县市容管理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并每处罚款一元。经教育罚款仍不立即纠正者,加重处罚。

九、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各区及各郊区、县城镇。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各级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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