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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4-21
  • 【生效日期】2000-04-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
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24号2000年4月2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签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行规范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予以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予以撤销。
(二)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清理整顿后,任何政府部门不得经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三)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整个清理整顿工作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便于协调,统筹安排,统一行动,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苏志希(省财政厅厅长)
副组长 张文武(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志民(省体改委副主任)
成员 林维邦(省计委副主任)
蒲承宏(省经贸委副主任)
李学舜(省监察厅副厅长)
蒙炯明(省民政厅副厅长)
马光明(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冀玉(省建委纪检组长)
王廷德(省工商局副局长)
卢效东(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任 张文武(兼)
副主任 郑金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曾施霖(省政府法制局经济立法处处长)
清理整顿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配合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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