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文件
(冀政〔1984〕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村科技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积极建立和完善县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及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县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连结有关方面科技力量,进行农村综合性和区域性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并围绕具体任务,组织人员培训和开发咨询、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各种试验示范区(场),与各级技术组织密切联系,协调指导他们的工作。项目管理采取承包合同制。开发所需经费,由委托单位或授益单位负担,可以预付,也可由“中心”垫支或银行贷款,待项目投产或受益后一次或分次归还。科技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收取开发费或收益分成,并给予直接从事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一定报酬。对垫支经费不能如期偿还或不能如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按合同规定课以罚金或赔偿。“中心”由科委、经委、农林、畜牧、财政、金融、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董事会,董事长由主管经济技术工作的县长兼任,科委负责日常工作。
种植、养殖、种子、土肥、植保、畜禽防疫、农副产品加工、饲料、浇灌、建筑等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公司,要采取合同制和技术承包等办法,推广先进技术,实行有偿服务。公司内部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效益联奖、联资等管理办法,逐步过渡到企业经营。公司可以国办、集体办或与农民合资经营,收益分成。
二、大力发展乡综合技术服务公司
公司主要由农民技术员和能工巧匠组成,配备或聘用少量国家科技人员,经理由乡负责科技和经济工作的领导兼任。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对全乡或更大范围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指导和情报信息;承包生产中的各种技术课题;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协助疏通购销渠道;经营部分技术推广中的农用物资和材料;全乡农民技术培训。公司属合作性质,民办公助,企业管理,自负盈亏。不脱产人员报酬,开始可从乡工副业收入中筹集一点,逐步过渡到由公司技术服务和经营物资管理收益中解决。脱产人员根据公司的收入情况,实行浮动工资。
三、普遍建立村科技服务站,大力培养提高科技示范户
服务站由村分管生产的干部和农民技术员组成。主要负责宣传、普及新技术,推广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进行虫病情测报和防治;带机带药有偿服务;组织协调农机作业和水利灌溉,承担机具管理、使用、维修等项服务;开办农民夜校,培养提高科技示范户。人员报酬,由服务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从集体提留中补助。
科技示范户应发展一批,巩固一批。并逐步建设一批科技示范村。当前要特别加强对科技示范户的领导和技术指导,使其真正成为传播科技知识,试验、示范和推广科学技术的桥梁和纽带。
四、大力提倡多形式、多渠道办科技和进行技术服务
要鼓励户办或联户办各种研究所、技术培训班和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实行服务收费。
户办或联户办的研究所,实行有偿合同制。可搞单项作物、单项技术的研究和综合技术研究;可承担国家、地方和单位委托的任务;可与大专院校、科技单位挂钩,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当技术指导、顾问或合作研究,报酬由双方商定。农民自办的研究所,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尊重。自行选定研究的成果,有权有偿转让,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鉴定、宣传和推广。
户办的各种技术服务公司,允许雇帮工、带徒弟、请帮手、聘顾问,允许跨地域的技术联合和服务。各有关部门应支持、鼓励他们与各级、各类科技服务组织开展竞争,保护合法权益,并在信贷、信息、技术、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以支持和指导。
五、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科技生产联合体
县、乡、村、户应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大中专学校、技术推广部门和厂矿企业挂钩,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结成科技生产联合体,为区域性、行业性或某一资源和优势产品的开发、农副产品深度加工等引进技术人才。农村提供场地、资金和劳力,科技部门和厂矿企业负责技术、设备、信息和人员培训。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等。
六、努力推行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式的配套体制。有关部门应提供系列技术服务,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使资源优势尽快变成产品优势和商品优势。
七、加强农村的智力开发
对在乡高、初中毕业生,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使他们尽快成为农村的科技骨干。对其中部分人应定向重点培养,力争二、三年内使之成为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
实行农民自费参加技术培训和到大中专学校进修,改变单纯依赖国家出钱统包技术培训的办法。由国家、集体的科技、教育部门提供师资和教学设施;食宿、学杂费、交通费和教师工资等由农民自理。
参加各类、各级技术培训人员的学习成绩,在考核技术水平和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作为参考依据。
八、充分发挥农民技术人员的作用
对农民技术员和农村中的能工巧匠,经过考试考核,授予相应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对取得技术职称的,国家、集体各级科研技术部门可择优招聘和录用。对于试验、示范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突出成绩的,要给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各地县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中的各类技术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摸清底数,登名造册。组织他们承担科研任务,充分发挥其农村科技尖兵和突击队的作用。
九、建立农村科技发展基金
县、乡、村分级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基金”来源:县主要是县财政拨款、上级划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及有关部门集资;乡从乡办工副业及技术服务公司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村从集体提留中划出一定数额和由农民集资入股。
“基金”主要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家庭或联户技术服务组织的奖励;对科技示范户的扶植等。“基金”有偿使用,签定合同,定期收回,流动周转,逐年增加。按使用单位受益情况收取适当管理费或分成。
十、建立大范围、高效能的民间技术经济情报网络
县、乡、村农民通过报刊、杂志和生产贸易往来等多条渠道及各种关系,广泛收集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与外地按行业或产品进行多点信息联络和交流;与研究所、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进行信息挂钩和有偿征询,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需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根据信息价值和所获经济效益大小,付给供方合理报酬。国家技术经济情报部门要积极与民间情报网络加强联系,给以大力支持。情报受供方只限国内,不得向国外传递。
大力支持乡、村或户办科技图书馆、室,为农民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的场所和书刊,可实行有偿借阅和租赁;也可代售科技书刊和技术资料,收取适当管理费。
一九八四年五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