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指定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陕政发[1998]35号1998年7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落实〈 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7]37号)精神,现将我省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证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医院,分别指定如下:
一、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可重新鉴定的医院
1、陕西省人民医院
2、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3、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
4、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5、西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6、西安市中心医院
7、宝鸡市中心医院
8、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9、铜川市人民医院
10、渭南市人民医院
11、汉中市人民医院
12、延安市人民医院
13、榆林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14、安康地区人民医院
15、商洛地区人民医院
二、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三、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除精神病外,县以上医院可以出具有关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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