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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立足改革,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发[1984]23号
  • 【发布日期】1984-07-31
  • 【生效日期】1984-07-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立足改革,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湖南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立足改革,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湘发〔1984〕23号1984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四号文件批转了农牧渔业部《 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这是继中央今年一号文件之后搞活搞富农村经济的又一重要文件。为了加快乡镇企业,包括村办企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个体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央一号和四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要把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振兴湖南经济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在调整中前进,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九八二年,乡镇企业总收入达四十亿五千万元,占全省农村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二点六。―些重要工业产品在全省总产量中占有相当比重,原煤、铁矿石、磷矿石占三分之一左右,水泥、日用陶瓷器占五分之一左右,锰矿石占一半以上,烟花鞭炮、砖、瓦、灰、砂、石和中小农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乡镇企业的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十一点五,上交国家税金一亿九千三百万元,接近全年农业税的总和。不少乡镇企业上得快、办得好的地方,农村经济结构得到合理调整,劳动力得到合理利用,促进了城乡、工农差别的缩小,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可喜的新局面。实践证明,乡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农民致富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新的重要来源,对实现国民经济翻两番和人民收入达到“小康”水平,对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总揽国民经济全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舍得花大气力,切实加强领导,把它作为振兴湖南经济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求近期内全省乡镇企业的总收入在一九八三年的基础上,力争每年递增百分之二十以上。各地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加快发展的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实现翻番。

二、坚决清除“左”的影响,端正指导思想。
我省乡镇企业起步早,但发展慢,其主要原因,是受“左”的影响较深,而又清除不力。要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必须清除“只重国营、轻视集体、排斥个体”的“左”的指导思想,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农民致富紧密联系在一起;必须冲破“就地取经、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束缚,把乡镇企业从自给半自给的封闭式经济范畴里,从只重视种养业的狭隘农业的范围里解放出来,在办好种养业的同时,向工业、加工业、采矿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建材业等广阔领域扩展,特别是要优先发展食品、饲料、建材、建筑和能源工业;必须改变政企不分,企业没有自主权,对企业统得很死,任意提取企业资金和财物的状况,把企业办成真正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其经营积极性;必须清理废除各部门的过时的条文规章,改革那些束缚乡镇企业发展的条条框框。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中央今年一号和四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清除“左”的影响,端正工作方针和业务指导思想,做到全党动手,各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动作,积极主动地支持乡镇企业大发展。要放手发动群众,动员整个社会的各方面力量,突破行政区域、不同行业和所有制的界限,实行多种形式办企业。除小烟厂、爆破器材等特种产品需经省批准外,其余不加限制。同时要高度重视掌握信息、加强市场预测,加强计划性,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使乡镇企业健康蓬勃发展,避免盲目性。

三、在改革中求发展,跨大步。
乡镇企业改革的核心是要恢复其本来面目,把它办成名符其实的劳动者集体所有的企业。最主要的是要实行政企分开,坚决打破大锅饭,给企业以充分自主权。
所有乡镇企业都要厉行改革,并将改革与整顿结合起来,积极推行,一包四改”,即强化经营承包责任制,改干部由乡(镇)村委派为民主选举或招聘,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改职工由乡(镇)村调配制为企业招考制,签订合同,先经试用,再择优录用;改固定工资制为浮动工资制;改封闭式经济为开放式经营。乡镇企业中宜于分散经营的修理、服务业,可以租赁给个人。企业内部要实行严格的经济责任制。企业收益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发展基金与消费基金的关系,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税金,归还银行贷款,留足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矿山更新改造费),大修理费,新产品试制费,福利基金,教育基金,企业基金等,以求得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要切实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不搞一拉平。
过去在兴办乡镇企业时向基本核算单位或群众筹集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工日,要加以清理,折合成股金,落实到队到户。只有股金不得抽走,可参加企业的利润分红,以取信于民,并要发动群众积极扩股,扩大经营。对新扩股金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在不改变所有制、产权和隶属关系,坚持自愿互利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原则下,提倡集体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与个体企业、专业户之间,乡镇企业与国营企业、供销社或城镇集体企业之间,按产品、行业实行经济联合,走专业化协作的路子。现在有的县上收乡镇企业,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隶属关系的,要坚决纠正。乡镇企业要乐于为国营工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和附属设备,进行产品的初加工等,城市工业企业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将部分产品,特别是配套产品和零部件扩散给乡镇企业生产,既带动乡镇工业的发展,又促进城市工业的改组提高。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中央四号文件规定,个体企业属于乡镇企业范畴。各地要十分重视鼓励和支持家庭式工场,作坊和个体企业的广泛发展。乡镇企业能扩散的零部件和产品,也应扩散给分户经营或联合经营。

四、大胆起用人才,重视人才开发。
乡镇企业要求得大步发展,关键在善于发现人才,敢于起用人才,重视培养人才,依靠能人办企业。当前县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严重不足,耍采取选贤、招聘和派出去培训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进行解决。乡镇企业可以向国家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聘请科技人员。可以聘请离休的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到企业工作,除原单位照发退休工资外,企业可按其贡献大小另付给报酬。
所有乡镇企业都要以战略眼光重视智力投资,重视人才开发。要有计划地选送一批知识青年到大专院校(包括电大等)加强培训,各院校要热情支持做好这一工作。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都要举办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学校或培训班。乡镇企业职工自学成材的,由乡镇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技术职称,发给证书,由企业给予应有的待遇。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工作。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干部,其干籍不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不受影响,户口可在县(市)乡镇企业局,工作在厂,待遇从优。

五、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乡镇企业的发展资金。
根据乡镇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原则,现有企业的税后利润主要部分应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加强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扩大经营范围。如本企业资金有富余时,可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向其它企业投资入股。对乡镇企业的财务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是借支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鼓励农民自筹资金办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联合办企业。这种联合,可以是几户农民之间的联合,也可以向本村、本乡的乡镇企业入股,也可以同外地的乡镇企业划其他企业联合。乡镇企业还可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渠道,积极对外地、外省以至国外开放,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进行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和补偿贸易,但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或批准。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总之,要做到最广泛、最充分地利用社会资金和资源,以向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银行(信用社)应根据乡镇企业发展情况,相应增加和安排信贷资金,并按照生产和流通的特点,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改变现在春放秋收的办法。
省、地、州、市、县都要拿出―部分机动财力,作为发展乡镇企业的低息或无息周转金基金,用于支持开发性项目的建设。国家支援农村建设投资(即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主要应用于支持,发展乡镇企业,并要保证专款专用。以上两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共同掌握收放。

六、放宽政策,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情况,放宽政策,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大发展。
(1)关于乡镇企业的税收和有关财务列支问题,按照省税务局最近的规定执行。
(2)鼓励乡镇建筑队进城、出省施工。乡镇建筑队出省承包工程,凡外省要求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的,由省城乡建没环境保护厅批准;要求省乡镇企业局批准的,由省乡镇企业局批准,外省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市、县批准。乡镇建筑队可以联合成立建筑公司,积极培训和招聘设计、预算、施工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3)鼓励和支持农民开发矿业。除开采稀、水金属,特种非金属和在国营矿区内开办新矿需经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余各种采矿(包括煤、黑色、有色、化学、非金属矿等),在统一规划下,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质矿产部门要积极提供地质资源。其产品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后,可以自产自销,不受限制。
(4)开放物资运输。除国家规定不许上市的物资外,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物资,在保证完成国家征派购任务、国家计划产品和已签订购销合同的原则下,允许自产自销,不许设关设卡加以限制。对乡镇企业部门在政策范围内申请外运的物资和产品,铁道部门应安排必要的车皮计划,积极承运,
(5)有关部门对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定点生产,应与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工商行政部门应简化登记手续。
(6)各级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和变通部门,要把乡镇企业立上户头,给予支持和指导。乡镇企业的产品价格,除计划安排的产品和物资外,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灵活掌握,做到地无分南北,人不分东西,交易不分公私,愿买就买,愿卖就卖,随行就市,薄利多销。
(7)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利益。乡镇政府一般可提取乡镇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用于统筹解决各项公益事业的开支,并应从严掌握,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摊派和乱收费用。各部门、单位、个人为乡镇企业服务,可经双方协议签定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县、乡(镇)两级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可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的业务活动费。

七、切实加强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建设。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乡镇企业的管理机构要加强。省、地、州、市、县社队企业局改名为乡镇企业局,乡镇要有相应的办事机构。各级人事部门要选调一批较强的经济管理干部和技术干部充实乡镇企业管理机构。允许招聘一些农村户口的“能人”,从事乡镇企业的管理工作,其户口、粮食关系不变。各级要逐步建立乡镇企业的各种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以上决定,地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决定执行。各地要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为宣传,大力表彰先进,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努力开创乡镇企业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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