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4〕052号
- 【发布日期】2004-07-23
- 【生效日期】2004-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铁路系统在津教育医疗单位移交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铁路系统在津教育医疗单位移交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52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精神,为深化铁路企业改革,做好铁路系统在津教育、医疗单位移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铁路系统在津教育、医疗单位管理体制的调整,要贯彻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有利于铁路企业改革,有利于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相互协商,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
铁路系统在天津地区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按现状成建制整体移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有关部门及所在区人民政府接收。
(一)铁路系统在天津地区的中小学共10所。其中,天津铁一中、铁一小、铁五小、铁六小、铁七小、天津市正华学校移交河北区人民政府管理;天津铁四小移交河东区人民政府管理;塘沽铁路中学移交塘沽区人民政府管理;天津铁二中、铁三中移交市文化局管理。
(二)铁路分局在天津地区的幼儿园共5所。铁路一幼、七幼、九幼、十幼、铁路王串场幼儿园全部移交河北区人民政府管理。
(三)天津铁路工程学校、天津铁路分局职工培训中心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四)天津铁路中心医院移交市卫生局管理;天津铁路结核防治疗养院移交河西区人民政府管理;铁三院职工医院移交河北区人民政府管理。
三、在职人员的移交
截止2003年12月31日,移交单位在职人员经原主办单位和接收单位严格核定后,原则上按现状全部列入划转接收范围,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移交后,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重新核定,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四、离退休人员的移交
离退休人员随移交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在区接收。从移交当月起,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执行我市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移交之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费,差额部分由铁路原主办单位补助解决。
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规定办理。
五、资产的移交
(一)被移交单位的资产,经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原铁路主管部门共同清产核资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未经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被移交单位的土地、房屋、设施,确保教育、医疗资源不流失。
(二)被移交单位的债权、债务由铁路主办单位负责核实清理,确定移交处理办法。
(三)移交前已列入铁路系统建设计划的项目,以及已经下达的设备购置计划,继续由铁路部门实施完成。
(四)医院为铁路系统服务的卫生所、保健站,使用铁路生产办公房舍的,可继续无偿使用,但不列为移交范围。
六、移交单位的经费补助问题
移交后的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的正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铁路部门从2004年7月1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经费补助。其中,中小学人员经费以2003年原主办单位实际支付额为基数,由铁路原主办单位分3年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予以支付。其他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所有移交单位的公用经费,以移交前3年(2001至2003年)原主办单位支付的平均数为基数,由铁路原主办单位分3年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予以支付。
移交时重新核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铁路原主办单位给予3年补助,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予以支付。
由铁路原主办单位补助的上述经费,每年由铁路原主办单位直接拨付给接收单位。
对接收上述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区,市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七、移交时限及工作要求
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上述移交单位交接协议签署工作和交接工作。
移交和接收双方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有关移交的各项工作,确保平稳交接。移交单位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铁路原主办单位负责妥善解决。移交期间,请铁路部门继续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移交单位正常的工作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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