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
(1994年6月18日昆政发〔1994〕46号)
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以下(不含750立方厘米)的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我市五华、盘龙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区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各级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也不予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由批准部门负责清理和收回。
二、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内,不再办理属个人自用、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不含750立方厘米)以下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落户手续。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按照昆明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以上的三轮摩托车,经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保险等手续的,可在本市一环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西昌路)以外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
四、凡未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得在本市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处予100元以下罚款并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许可,一律不得擅自改装各类摩托车。已改装或安装金属、帆布车蓬等的,限期于本通告发布之后7天内自行拆除。违者,处予200元以下罚款并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制拆除并收缴擅自安装的车蓬等物,同时不予年检签证。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和驶入禁行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予50-200元罚款,也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至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经吊扣两次以上驾驶证仍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持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入城准行证,取消入城资格。
七、违反本通告各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车辆号牌、行驶证以及入城准行证。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施行。原对摩托车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