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2000年2月28日)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予以下列处罚:(一)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未进行市场年检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补办或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开办市场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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