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学和厂矿、 企业交纳办学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办学和厂矿、
企业交纳办学经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4年8月20日川府发〔1984〕58号)
去年十一月,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和《关于厂矿、企业办学经费问题的试行办法》(即川府发〔1983〕206号和207号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又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推动集资办学工作,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实行“两条腿走路”,通过多种渠道集资办学,是中央确定的方针。省府根据中央的方针制发的川府发〔1983〕206号和207号文件是正确的,厂矿、企业和农村都要采取积极态度,继续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互相协商,做好思想工作,不能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二、对厂矿、企业交纳办学经费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交纳办学经费(含经常费和校舍修建费,以下同)的对象应是川府发〔1983〕207号文件规定的应当积极办学、尚未办学,或虽已办学但规模太小,原办学校撤销,大量职工子女在地方上学,以及单独办学和联合办学都有困难的厂矿、企业单位。已经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了子弟校,其职工子女的绝大多数在子弟校入学,极少数由于住地分散,就近、就地在地方上学的,不再交纳办学经费。
职工人数不多,住地分散的小型厂矿、企业,只交纳经常费,减收或免收校舍修建费。在学校修建校舍时,这些单位可量力而行,以多种方式予以支援。这类小型厂矿、企业校舍修建费如何减免,由各地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规定。
2.厂矿、企业应交纳的办学经费,分别不同情况,凡学生父母同在本地一个厂矿、企业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部负责;父母各在一个厂矿、企业单位的,由所在厂矿、企业各负担一半。父母一方在本地厂矿、企业,一方在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和无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厂矿企业只负担一半。厂矿、企业职工的配偶属农村人口,其子女在农村学校上学的,厂矿、企业不交纳办学经费。厂矿、企业职工子女在外地按划区入学规定就地入学的,不负担办学经费。本地和外地的划分,原则上以厂矿、企业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划为界(省属市的市区以内是否再划本地、外地,如何划分,由各市自定)。
3.厂矿、企业在微利和亏损期间,交纳办学经费确有困难者,可以由厂矿、企业单位向当地政府集资办学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不由主管部门申请,也不按一个系统计算微利和亏损),由集资办学领导小组批准,当年经常费可以减交或免交,校舍修建费可以缓交。划定微利企业的标准是:企业留利保不住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单位。
已经关停的企业和正在筹建中尚未投产的企业,不交纳办学经费。
4.厂矿、企业应交纳的经常费,按入学人数每学年交纳一次。校舍修建费是一次性收费,可以根据一九八四年初厂矿、企业实际入学人数,按照小学、初中、高中的不同收费标准,计算出应交金额总数,可以一次性交纳,也可以分期交纳。以后学生入学人数增加,厂矿企业只交增加学生的校舍修建费。流动性企业,在一地已交纳办学经费的,迁到他地时,校舍修建费不再交纳,经常费从第二学年开始交纳。
三、集资办学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不得直接向厂矿、企业和乡村社员收取和摊派办学经费。
四、在集资办学过程中,如果发生矛盾和争论,应由当地政府出面,通过协商解决,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采取不准学生入学、停止学生学习、不准参加考试等办法来激化矛盾。厂矿、企业等单位也不得拒付按规定应交纳的办学经费。如果拒付应交纳的办学经费,经协商说服无效时,由当地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收取。
五、各地以往在贯彻执行川府发〔1983〕206、207号文件中制定的各种实施细则,如与省政府文件和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应当纠正。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今后请直接与省教育厅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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