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几个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几个问题的通知
(黑政发〔1986〕93号1986年9月6日)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企业虽然有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晚,管理水平低,无论发展速度还是主要经济指标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现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扶持乡镇企业,要将本地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有关重要决策纳入议事日程,并责成专人分管,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从各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促进其健康地发展。
二、要对目前乡镇企业推行的“一包三改”经营形式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针对有关的问题加以解决,使之更加完善。对去年承包合同规定所得的奖金和分成都要兑现,以体现政策,取倍于民。对经营有方、成效显著、贡献较大的承包者,其个人所得,不论多少,都要按合同办事。对于实行经济指标责任制的地市县乡(镇)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继续坚持下去,按年度合同兑现奖惩。对于少数人趁改革之机,违反政策和法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严肃进行处理。
三、乡镇企业的供销人员实行承包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的办法,有利于落实责任,搞好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要继续坚持下去。供销人员依照承包合同所得的收入和奖金要如数发给,不要当作不正之风加以反对。
四、乡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工厂、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部门聘请的科技、管理人才,按其技能和贡献,所给的较高报酬和优厚待遇,不能视为不正之风,更不能以行贿受贿行为予以处理。
五、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招待业务洽谈人员,应视为正常的业务活动,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税前利润提取的厂长活动基金中列支,或从销售收入中列支。招待费按省委、省政府黑发〔198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4〕4号文件关于“允许社队企业参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技术人员的职称,发给证书,由企业给以应有待遇”的规定,对取得中等技术职称以上的,每人每年由企业发给三十元书报费,每月发给七元技术津贴费。凡是国营企业有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商调到乡镇企业工作并能胜任的,可向上浮动一至二级工资。对分配或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专毕业生,一年后也可向上浮动一至二级工资。
七、对当前流动资金紧缺的乡镇企业(贸易货栈和公司),各级农行规定的对自有资金给贷限额要适当放宽,对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乡镇企业自筹流动资金比例还可以放宽一些。对乡镇企业季节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所需流动资金,农行要优先安排。
八、允许国营企业把完成国家计划后的产品、超产自销产品与乡镇企业的农副产品、工业原料实行互惠互利,互通有无,平等交易。乡镇企业的供销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为所属企业采购原料、材料、燃料等物资,供本系统内做生产原材料或加工成产品销售,其价格可以高来高去,低来低走;也可按有关规定,进入物资交流中心,调剂余缺。
九、在行业管理中,要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帮助使其尽快具备条件,不要轻易地关停企业,不要以加强待业管理为名,上收乡镇企业,凡是上收的一律退回。待业主管部门发放乡镇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进行资格审查时,要吸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参加。
十、对适合乡镇企业就地加工的农副产品,都要就地加工,国营企业要在产销上给予支持和指导。对乡镇企业生产的木材、煤炭和建筑材料等主要产品,林业、煤炭、铁路、交通和航运部门应给予支持,搞好发运工作,使其货畅其流。
十一、对乡镇企业税后利润,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比例分配,乡(镇)政府不准超出规定比例提取。对占用乡镇企业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都要定出还款期限,到期不还者,以欠款额的千分之五按日加收滞纳金。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上缴管理费,不准中间截留挪用。为了加强财务管理,省政府授权县以上审计局和乡镇企业管理局监督检查,财政、税务、农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对违反税后利润分配规定的乡(镇)政府,要追查主管领导责任。
十二、所有乡镇企业(包括隶属乡镇企业系统的大中城市郊区企业、县镇企业、合资联办的企业、为乡镇企业服务的省地市县局直属企业、二轻划归乡镇管理的企业和所有乡村、联户、家庭企业)均享受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
上述各项,自文到之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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