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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 农村义务兵全面实行以乡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84]综114号
  • 【发布日期】1984-10-10
  • 【生效日期】1984-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 农村义务兵全面实行以乡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
农村义务兵全面实行以乡

(镇)一级统筹优待的通知
(1984年10月10日厦府〔1984〕综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五十四条关于“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农村义务兵的优待全面实行以乡(镇)统筹优待的办法,以保证普遍优待的落实。

一、大力宣传优待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优待工作,一定要坚持以群众优待为主的原则,以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战备观念和尽义务的责任感。要广泛向干部、群众宣传搞好对义务兵优待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军属优待的一贯政策,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应征入伍是尽义务,群众出力、出钱优待军属也是尽义务。要通过各种途径的宣传教育,使“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形成风尚,变成大家的自觉行动。

二、统一标准,合理负担。
要根据各乡(镇)群众全年经济收入的情况,按一个中等劳力全年净收入的水平,制定出优待的统一标准。金额一般不应少于250元,可由各县、区具体酌定。金额确定后,实行下保底,上不封顶。实施时应以全乡(镇)的义务兵数与全乡(镇)总人口数之比进行平衡负担,每年根据劳力、收入、义务兵数等情况,由乡(镇)统一预算一次,没有兵员的村也同等负担。兑现时,可根据情况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召开兑现大会,由乡(镇)、村领导向义务兵家属颁发优待金。优待金确定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填写“现役军人家属优待四联单”,通知军人及所在部队。

三、优待资金来源。
乡(镇)优待标准确定后,年终通过收取“三金”等途径由村汇缴于乡(镇),由乡(镇)兑现。
乡(镇),村有企事业经济收入的,可在乡(镇)统一优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企事业收入情况,从中适当补贴。即:乡(镇)和村补多,向群众收少,如补少则收多,尽可能减少群众负担。但有些企事业经济收入高的,乡(镇)和村应避免全部以集体资金提成优待代替群众优待,以保证优待工作的群众性和持久性。
在全乡(镇)统一优待的基础上,有的村企事业收入好的,愿意再对义务兵家属提高优待标准或对军官、志愿兵家属也实行优待的,应予欢迎。

四、普遍优待与特殊照顾要相结合。
1.应征青年入伍后,其责任田应予保留,归军属耕种。军人服役期间(提干或转志愿兵除外)这份土地免交征购粮和农业税。这样,既体现对义务兵家属的特殊照顾,又免除了战士退伍后临时调整耕地的麻烦。
2.军人服役期间,家庭缺乏劳力,耕作发生困难时,村里应负责发动和组织群众为其帮工代耕。
3.军属遇灾、病、丧或其它特殊情况时,集体可再酌情增加一定数量的优待金或给临时补助。享受这种特殊照顾的范围要小,补助的金额可根据集体经济能力和军属的困难程度灵活掌握。
4.乡(镇)、村干部要经常走访、关心现役军人家属,尽力帮助军人和军属解决实际问题。

五、提倡优待金留存办法。
在兑现义务兵优待金时,应根据其家庭的经济情况和用途,将优待金全部或部分存入信用社,以保证军人退伍时作为安家之用。孤儿参军的义务兵的优待金,可由信用社代管,待其退伍返乡时一并发给。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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