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合作商业 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合作商业
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4年10月21日川府发〔1984〕169号)
国务院《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的规定》(即国发〔1984〕24号文件)已印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扩大农副产品销售,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现根据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烤烟、大中城市和工矿区蔬菜基地生产的主要品种及中药材中的杜仲、黄柏、麝香、厚朴等四个品种,一律不准贩运,黄连、川芎、贝母等三个品种,完成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允许贩运;根据省政府川府发〔1984〕153号文件规定,林产品中的小材小料和竹木制品可以贩运。
二、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各种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务和兼营贩运业务。要大力支持和鼓励边远山区的农民组织“马帮”、“牛帮”等进行运输和贩运活动。允许企业单位的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和贩运政策允许贩运的商品。
三、凡是动用各种机动车、船舶或拖拉机从事贩运业务的农民或联户,必须有证经营。常年贩运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季节性或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执照。对于手提肩扛、自行车驮的小量贩运活动以及偶尔从事大批量贩运的,各地可灵活掌握,不强求必须有照经营。
四、允许从事贩运业务的个人或合作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的商品范围贩运回头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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