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