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文件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的通知
(1992年6月12日豫政文〔1992〕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省政府在清理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文件之后,又对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八年十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五十二份文件和取消七份文件的部分内容。现将取消的文件目录和取消部分文件内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一: 取消的五十二份文件目录
1、《关于批转〈河南省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革〔1979〕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23日发)
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豫革〔1979〕50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4月18日发)
3、《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豫革〔1979〕113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7月20日发)
4、《关于批转〈河南省城镇卫生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豫革〔1979〕129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8月23日发)
5、《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规定》(豫革〔1979〕135号、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9月8日发)
6、《批转省建委〈关于省直非工业部门建设项目实行统建的试行办法〉》(豫政办〔1980〕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0年2月26日发)
7、《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农田基本建设社员出工补助等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0〕8号、省政府1980年1月20日发)
8、《批转省建委、省环保办公室〈关于治理污染经费的使用和开展综合利用问题的报告〉》(豫政〔1980〕26号、省政府1980年2月24日发)
9、《批转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颁发河南省医药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报告〉》(豫政〔1980〕93 号、省政府1980年5月19日发)
10、《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豫政〔1980〕125号、省政府1980年6月23日发)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豫政〔1980〕196号、省政府1980年11月23日发)
12、《关于巩固物价检查成果、继续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1〕20号、省政府1981年3月6日发)
13、《关于批转〈全省粮食局长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1981〕126号、省政府1981年9月21日发)
1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1981〕132号、省政府1981年9月5日发)
15、《关于社队完成征购后粮油及加工产品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1981〕158号、省政府1981年10月20日发)
16、《关于批转省医药管理局〈关于全省医药实行“六统一”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133号、省政府1981年9月7日发)
17、《关于制止盲目外出采购商品的通知》(豫政〔1981〕155号、省政府1981年10月19日发)
18、《关于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1〕81号、省政府1981年6月1日发)
19、《关于严格执行棉纱、棉布及主要针棉织品统购统销政策的通知》(豫政〔1982〕21号、省政府1982年2月24日发)
20、《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 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2〕38号、省政府1982年3月31日发)
21、《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严格控制奖励发放问题的通知》(豫政〔1982〕46号、省政府1982年4月12日发)
22、《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制止牛皮资源流失的通知》(豫政〔1982〕83号、省政府1982年6月18日发)
23、《关于认真执行国务院〈 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2〕89号、省政府1982年6月29日发)
24、《 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豫政〔1982〕97号、省政府1982年7月8日发)
25、《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豫政〔1983〕9号、省政府1983年1月22日发)
26、《关于批转省计委〈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1983〕28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
27、《关于认真做好侨汇工作的通知》(豫政〔1983〕29号、省政府1983年3月16日发)
2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1983〕77号、省政府1983年7月2日发)
29、《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紧急通知》(豫政〔1983〕81号、省政府1983年7月8日发)
30、《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83〕44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5月28日发)
31、《关于转发〈全省厂矿企业计量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48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6月9日发)
32、《关于转发省商业厅〈蔬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豫政办〔1983〕6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9月7日发)
33、《关于计划外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3〕8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3年11月2日发)
34、《关于农用化肥统一由商业部门供销经营的通知》(豫政〔1984〕39号、省政府1984年4月4日发)
35、《关于加强红麻计划管理的通知》(豫政〔1984〕113号、省政府1984年8月27日发)
36、《关于批转省第二轻工业厅〈关于二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1号、省政府1985年1月30日发)
37、《关于批转省第一轻工业厅〈关于河南省一轻工业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23号、省政府1985年2月2日发)
38、《关于转发省计经委〈 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1985〕60号、省政府1985年4月5日发)
39、《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新增“农转非”人口粮油和肉价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23号、省政府1985年7月16日发)
40、《批转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改革出台情况和控制物价措施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85〕163号、省政府1985年10月17日发)
41、《关于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若干规定》(豫政办〔1985〕100号、省政府办公厅1985年11月21日发)
42、《关于加强玉米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1986〕1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3日发)
43、《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废钢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6〕42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4月29日发)
44、《关于进一步严格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手续的补充通知》(豫政办〔1986〕5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6日发)
45、《批转省计经委、省经贸委〈关于部分商(产)品收缴生产扶持费的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6〕57号、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6月17日发)
46、《关于加强政府行政规章管理的通知》(豫政办〔1987〕63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7月17日发)
47、《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7〕91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28日发)
48、《转发省医药局、物价局关于加强对山萸肉管理的紧急报告的通知》(豫政办〔1987〕95号、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1月17日发)
49、《关于做好生猪产销和市场安排的紧急通知》(豫政〔1987〕37号、省政府1987年7月16日发)
50、《关于采取措施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豫政〔1987〕39号、省政府1987年7月27日发)
51、《关于认真加强物价管理、坚决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豫政〔1988〕102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5日发)
5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豫政〔1988〕106号、省政府1988年11月19日发)
附件二: 取消部分内容的七份文件
1、《关于贯彻执行〈 统计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4〕60号、省政府1984年5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二项关于“大型厂矿、企业要设综合统计机,县级以上企事业单位可设综合统计科(室),乡一级合作性组织也要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的规定。
2、《关于计划、财政、市场和人才培养等几个具体问题改革的暂行规定》(豫政〔1984〕170号、省政府1984年12月27日发),取消其中第一项“固定资产投资叫额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生产性项目由地、市地委审批;五百万元以下、一百五十万元以上项目由县(市)审批。技术改造二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由地市审批;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由县(市)审批;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定”的规定。
3、《批转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作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5〕105号、省政府1985年6月15日发),取消其中第三条“国家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厅只审批计划任务书,在任务书范围内其工程设计、概算由各地、市审批”的规定。
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88〕88号、省政府1988年11月22日发),取消其中“省管平顶山、安阳、开封、宜阳四个中型化肥厂生产的硝铵、硝酸磷肥、硝酸氢铵和信阳磷肥厂、开封化肥厂生产的钙镁磷肥、过磷酸钙属于专营范围;地产小化肥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代销、联销;省产化肥一律不准出省”的内容。
5、《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1988〕86号、省政府1988年9月30日发),取消其中“有关部门确需上路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交通部门上路检查征收养路费时,对漏交养路费的要认真追交或罚款,确属必要时可酌情扣车扣证”的内容。
6、《批转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纺织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8〕83号、省政府1988年9月17日发),取消其中第六项“进一步开展升档升级、上水平、创先进活动,通过升档升级活动,采取同类横比、全序计分、多级考核的考评办法,考核企业人创利税、劳动生产率、百元产值税得率的高低;纺织行业要把按升档升级办法实行经济承包作为承包的一种重要形式坚持下去;在推广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时,把升档升级的档次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并确定其在挂钩比例中所占比重,档次上升、比例提高,档次下降、比例降低;建议省科委把升档升级办法列为软件研究课题,新闻部门要做好升档升级的报道工作”的规定。
7、《关于发布〈河南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1988〕72号、省政府1988年8月18日发),取消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运输木材或半成品办理《木材运输证》、设立木材检查站、进行木材运输检查的规定。取消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运输木材无运输证件或实物与运输证件不符,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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