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2年7月8日津政发〔1982〕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发〔1982〕54号《国务院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已印发),切实作好库存机电产品的报废处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库存机电产品的报废处理,要本着既严肃慎重,又敢于处理的精神积极进行。凡是申请报废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符合报废范围,确已丧失使用价值,并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取得鉴定文件后,方可处理,要严格防止把尚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和报废产品中尚有使用价值的单机或零部件,作报废处理;同时,也要防止把应当报废的机电产品继续积压起来。
二、关于机电产品报废范围,再做如下补充规定:
1.因各种原因报废的机电产品,必须是无法降级使用、调剂利用和改作他用的;
2.因各种原因报废的机电产品,必须是无法修复配套,或虽可修复配套,但所需费用超过该机电设备原价三分之二,或超过仪器仪表原价二分之一的;
3.属于试制的产品,因无技术鉴定条件、无法实践运行考察效能,又没有条件改装运用而造成长期积压的;
4.因设计或加工不符合生产要求,又不能改做他用的专用设备或非标准设备;
5.由于工业调整、产品下马等原因,暂时销售不出去的产品,或积压的在产品、半成品,经由原下达生产任务的单位,或工业调整部门审核同意报废的。
三、关于报废机电产品的鉴定
1.各单位所组织的“机电产品报废审查鉴定三结合小组”,其成员均应是有明确职务和职称的领导干部、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2.如本单位无鉴定能力,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力量;遇有特殊问题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协助解决。
3.报废的机电产品经三结合小组鉴定提出鉴定报告后,还应由主管厂长组织生产、计划、财务、动力、物资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四、关于机电产品的报废审批
1.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精神,各单位机电产品报废的审批工作,分别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各单位报废的机电产品,凡总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在主管局提出审批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总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区、县、局或公司(总厂)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3.在津的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机电产品报废的审批工作,由我市各专业主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但必须邀请各主管部门大力协助指导。凡需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的报废产品,要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审核。
4.凡需冲销银行贷款的,必须经银行提出审批意见,否则不得报废。
5.对精密、大型稀有设备和价值较大的设备报废,要提请职工代表组织审查。主管审批的部门要组织人员实地察看清楚,查清报废理由方可审批。
五、关于报废产品的实物保管、处理和残值回收
1.各单位对已经批准报废的机电产品,要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处理手续,建好实物帐。要严防无人管理而给各种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
2.报废的机电产品要统一移交市物资回收公司,按废金属统一回收,不得另行处理。在取得回收单位凭证后,各单位始得按照批准的数额冲销应冲销的资金、贷款。
3.报废的机电产品,要让教育部门优先选用。可在近两年已报废的机电产品中选用,然后根据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工作进展情况,分期分批进行选用。凡适用于教学的报废机电产品,一律按国家经委经生〔1982〕24号文件的规定,无偿拨给教育部门,不再收回残值。有用的零部件也不再拆除,以保持其完整,并应就地就近拨给教育部门。其包装、运输等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教育部门接收报废机电产品后,应出具接收证明给库存单位,作为办理冲销资金的依据。
教育部门接收的报废机电产品,只能作为学校的教具或供实验室用,不准用于校办工厂的生产,不准修复转卖,流入市场(包括教育系统内部)。如有违反,按投机倒把处理。
4.对机电产品中符合报废范围的电子测量仪器、电子管、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集成电路以及其他无线电元件(含报废的机电产品中的这些配套件)的回收、处理,参照第四机械工业部(80)四产字769号、财政部(80)财国字第26号、国家物资总局(80)物军字第286号文件精神,由市二机局负责办理。有关财务处理、鉴定、审批等,均按国务院国发〔1982〕54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5.对报废的产品残值回收工作需及时进行,并随即将收回残值金额补偿原冲销的资金、贷款。
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82〕54号文件中的第二条规定执行。具体手续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的具体规定办理。
七、各企业领用后又退回仓库,符合报废范围规定的机电产品,也可参照上述精神进行报废处理。
八、为了加强领导,我市机电产品的报废处理工作由李中垣同志负责抓。日常工作由市清仓利库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市经委、计委、建委、物资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建设银行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共同抓。以上部门要抽调适当力量到市清仓利库办公室工作。各区、县、局也应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
九、各区、县、局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部署所属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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