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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舍饲圈养严禁放牧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办字[2002]31号
  • 【发布日期】2002-04-28
  • 【生效日期】2002-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舍饲圈养严禁放牧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舍饲圈养严禁放牧的通知

(办字[2002]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生态建设步伐,从根本上遏制因放牧对森林草原造成的破坏,巩固我省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实现畜牧业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要提高对实施防沙治沙工程,改善我省尤其是首都周围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把禁止放牧、实施舍饲圈养作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列入议事日程和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切实做到工程建设与舍饲圈养同步协调发展。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舍饲圈养、严禁放牧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要落实行政领导负总责,畜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确保年底基本完成舍饲圈养任务,张家口、承德及沙化治理区域全部完成任务。

二、加大结构调整和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调整种植业结构,实行改粮种草,加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二元结构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结构转变,扩大高产优质饲草(料)作物种植面积,减轻草场压力,增加饲草总量,为舍饲养殖创造条件。各市政府要利用可用资金,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扶持舍饲养殖。

三、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实施舍饲圈养对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使舍饲圈养工作变成养畜户的自觉行动。

四、进一步完善落实草地承包责任制。认真做好草地的确权发证工作,明确双方权责利,完善承包合同。承包草地一律作为割草场,严禁放牧利用。建立合理的草场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农牧民依法继承、转让草场使用权。

五、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帮助农民制定切实可行的结构调整方案和舍饲圈养规划,普及推广良种、良舍、良料、良法配套舍饲养殖技术,为舍饲养殖户提供系列化服务,促进畜牧业生产由粗放型经营向高效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保证生态环境和畜牧业协调发展。要加强对舍饲圈养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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