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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比奖励办法
  • 【发布单位】815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7-05-07
  • 【生效日期】1987-05-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比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比奖励办法

(试行)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科委系统涌现出了许多勇于创新、成绩显著的先进工作者。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加强和促进我省各级科委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开创科技工作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省各级科委系统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和乡、镇专职科技助理员(随所属县、市、区科委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科技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效率高,实绩突出。

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科技管理知识,更新观念,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绩,为振兴地方经济和发展科技事业提出重要建议,且被采纳。
4.作风正派,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不以权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社会风气好转中起表率作用。
5.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同志,评比时可给予优先考虑。

三、评选办法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按照省科委分配的名额自下而上地进行民主评选。评选中要严格掌握条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质量。
县级科委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经县科委党组或者支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市(地)科委,经市(地)科委党组审查批准后作为本市(地)科委系统的先进工作者。在此基础上由市(地)科委按分配名额向省科委推荐全省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并填写《山东省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于翌年的一月中旬报送省科委一式二份,最后由省科委审查批准。

四、名额分配


以各市(地)评选范围的职工总数为基数,每年由省科委按一定比例确定下达名额,由市(地)科委组织评选。

五、奖励


分荣誉奖和物质奖,以荣誉将为主。
荣誉奖:颁发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并通报表彰。全省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实绩,可作为职务晋升和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六、加强评选工作的领导

评选先进工作者,是我省科委系统开展的一项新的活动,它对于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新型的科技管理队伍,把我省科技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地)、县科委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市(地)科委要注意总结经验,向省科委写出总结报告。
一九八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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