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 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
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60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社会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后即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目前,全省性社会团体经过清理整顿和依法登记管理,普遍按照各自的宗旨开展活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但是,一些部门的领导同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还身兼数职,不仅影响了本职行政领导工作,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团体健康、独立地开展工作。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现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尽快辞去所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报经省政府批准。
二、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在今年内,对部门领导同志辞去社团组织领导职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对该辞去兼职而未辞去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本通知内容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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