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10月29日穗府办〔1984〕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问题,解释权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体制改革,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今年一号文件和中央、省、市有关指示精神,对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一)国营商业、集体商业,除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应按行业分工归口经营外,对三类商品和计划外的商品,一律放宽,允许跨行业经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可批可零,零批兼营,灵活多样。国营大、中型商场、商店、贸易中心,经主管局(总公司)、社同意,可经营采购、批发、代购、代销业务;可在全国各地设分店,搞联销,开设文娱场所、饮食业、服务业,有条件的也可根据市场需要搞商办工厂,或工商联营办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与外商联营办店。
商业单位跨行业经营时,属跨公司经营的,由主管局(总公司)、社审批;跨局(总公司)、社经营的,分别报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商业部门审批。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发照。
(二)农村供销社,可打破行业界限搞综合经营。可以经营政策允许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日用生活资料、农副产品、工业品,也可办加工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经营方式,可批发、零售、收购、代购、代销、代储等。
农村供销社凡有条件的,经当地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与外商联营,开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与外商合资办工厂、办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等。
(三)城镇及市区街道商业应以零售为主,经营范围以一业为主,兼营别样;经区、县主管部门同意,也要兼营三类商品和计划外商品的批发业务。放宽过去市内每区只准办一个货栈的规定,市内各区财办可根据市场需要,统一规划,适当增开贸易货栈或购销部,但要具有一定的资金、人员、仓库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可以经营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及计划外工业品;可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代运、代储。
(四)国家计划内的工农业生产资料,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统一经营,属于企业分成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允许企业自销。各地为解决当地生产或民用需要,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农垦农工商企业、乡镇企业、市属区(不含城镇街道)办商业,经营属于企业分成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份工农业生产资料,但只限于在当地销售,不得抬价倒卖。有关木材和钢材的经营问题,按照省人发政府粤府〔1984〕47号批转省林业厅《关于放宽林业政策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4〕97号转发省物价局、工商局、物资总公司《关于改进计划外钢材经营和管理工作的报告》的规定执行。
二、放宽计划外产品的经营,支持工业生产发展
(一)县和县以上工业主管部门的供销企业,可以采购、调拨本系统或本公司所属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辅料,推销所属企业生产的计划外的和国家政策允许自销的产品。供销公司、经理部开办的展销门市部,除允许经营本单位所属企业生产的计划外的产品和新产品外,还可经营或联营外地同行业的产品,经营方式可以批发、零售、代销。各工业局(总公司)区、县所属的国营、集体厂(社)的门市部、展销部,除允许批发和零售本企业超计划的产品外,还可联营、代销省内、外同系统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
(二)市区及城镇街道工业公司的供销经理部,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采购、调拨本单位所属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辅料;为所属企业推销产品,可零售、批发。区、街工厂(社)开设的展销门市部,除可批发和零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兼营零售同一行业的同类产品。边远地区的,允许综合性经营。
(三)科研单位需销售本单位的科研产品,属临时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允许销售;属于长期性的,可设店销售,但应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核发临时执照。停业时,应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三、放宽农村乡镇企业产、供、销的范围
乡镇和农民集资举办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食品工业、饲料工业、小能源工业等集体企业,凡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优先给予登记发证;个别条件不足,但基本符合规定的,发临时执照。
允许农村乡镇企业办酒厂,凡持有专卖许可证的,发给营业执照;产品可以自销或交其他商业企业代销。
农村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农工商企业是经济实体,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按《条例》规定登记发照。经营范围,可以采购和销售本地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允许上市农副产品;还可接受国营工业、商业委托的代购代销业务,可以批发、零售、代购、代销。
支持乡镇企业与城镇企业联营,销售其所属企业的工、农业计划外的产品。支持农民集资举办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修理服务业、运输业、饮食业;经当地城建部门同意,也可以办建筑业。
四、欢迎外地工商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企业)来穗设店展销或联营
(一)外地企业持有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的核准文件(省直属企业须经主管厅、局的批准)和县以上工商局证明,申请设店展销的,可按《条例》规定予以核发证照。其经营范围,应是批发和零售当地地区及企业的产品。
(二)支持企业开展工产联营、农商联营、商商联营和省内、外联营。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联营,应有书面协议,并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持有各自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符合《条例》规定的,可以登记发照。外地企业来穗联营销售工业品的,应是当地的名、优、特产品,农副产品也应以当地为主,欢迎外地具有地方特色、民族风味的全国闻名饮食店来穗联营、开店。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开办的小卖部,如附近商业网点不足,为方便群众,可对外零售经营。同时允许部队农场、企业设店批发、零售其生产的计划外的产品。
企、事业单位可办劳动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为本单位业务服务,可适当经营工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有条件的,也可根据市场需要,举办零售商业、服务业和修理业。
六、企业名称,原则上应反映企业的行业和隶属关系,市属企业冠广州头衔;区、县属和区、县以下企业冠区、县衔头。市属以下企业,确属外贸出口需要和规模较大,原材料有保证,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可信,经营活动确实需要的,经区、县工商局同意,市工商局批准,可冠广州头衔外地工业来穗(含市属县)设店展销的企业名称,应冠外地企业的全称和驻地名称。
七、一套人马、两个名称的登记问题。《条例》规定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但确因从事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使用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的单位,可发两个执照。
企业因调整,暂时一套人马、两个企业,同时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发两个临时营业执照。
八、分级审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一)工商企业登记分工,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市属和市属以上企业(包括部队办的企业),由市工商局登记,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工商局登记。
(二)区、县属货栈、购销部,报经区、县财办批准,由区、县工商局登记发证,并报市工商局备案;市属和市属以上货栈、购销部,由市工商局登记发证。
(三)外地企业来穗设店展销或与市属企业联营的,由市工商局审批发照;来市属县设店展销或与县企业联营的,由县工商局登记发照;与区属企业联营的,由区工商局审批发照。
经济特区、海南岛企业来市属县设店展销或与区、县企业联营的,经区、县工商局初审,报市工商局审批后,由区、县工商局登记发照。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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