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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11-01
  • 【生效日期】1984-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零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二级局局长;
3.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局(科)副职负责人;
2.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3.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科(局)副职负责人;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区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省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任免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通知书,并向本人发给任命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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