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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正案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4
  • 【生效日期】2002-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冶金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销售的冶金矿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依法缴纳税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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