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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1]102号
  • 【发布日期】1991-12-02
  • 【生效日期】1991-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桂政发〔1991〕102号)

为了搞活食糖流通,调动各方面经营食糖的积极性,确保糖业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1991〕6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食糖经营管理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食糖管理和销售形式。食糖收购调拨计划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取消工商企业食糖收购比例。1991/1992年榨季国家规定上调的食糖,要保证完成,其余食糖的销售,可以实行工商联销或由糖厂自销,这个榨季应以工商联销为主。工商联销可以市、县为单位进行,双方都要如实将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公开,实行“共负盈亏,两定一分成(或分担)”的办法,即定糖厂食糖出厂基本价,定商业经营基本费用。“两定”实行包干,共担风险,盈亏按比例分成(或分担),糖厂占大头,商业占小头。工商联销“两定一分成(或分担)”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确定。
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销售,都要拓宽流通渠道,减少流通中间环节,实行产销见面,大力同销区三级站和用糖大户直接挂钩,以减少流通费用,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扩大包刮农村在内的食糖销售市场。

二、关于食糖价格。食糖出厂价格按国家下达的指导价,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上下浮动10%,优质优价;食糖的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对销往区外的食糖,全区实行统一的区内交货批发最低限价。最低限价由自治区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根据不同季节和市场情况确定。各地高于最低限价的不限制,低于最低限价的要报自治区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审批,不得擅自降低销售,违者要追究责任。食糖零售价格一律放开。
自治区内工业用糖单位都要用区内生产的食糖。用糖单位可以直接同糖厂挂钩,价格从优,由供需双方商定。

三、食糖实行多渠道经营。食糖生产企业、国营糖酒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都可直接到产地购糖,并可多渠道少环节地经营食糖批发业务。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食糖批发业务。
为了搞活食糖流通,销往区外的食糖,取消原定的归口管理办法。由食糖生产企业、糖酒副食公司(糖业烟酒公司)和其他国营、集体商业企业直接向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铁路、公路和港口等有关运输部门给予放行。
糖蜜酒精和糖厂的副产品如蔗渣、桔水等完全放开经营,由糖厂自行作价销售,不再办理任何归口手续。

四、调整收购原料蔗政策。根据国家对我区上个榨季糖奖粮结算的实际情况,1991/1992年榨季甘蔗奖售粮办法作如下调整:按现行规定奖售现粮的标准(即全区平均每吨蔗奖售原粮50公斤),一半奖售给现粮(可抵交征购粮);另一半补给差价款2.9元。该差价款列入糖厂生产成本,糖厂消化不了的,由市、县财政返还糖厂给予解决。
1992/1992年榨季甘蔗的收购价格和奖售肥的标准与价格,均按上个榨季不变。甘蔗奖售肥除国家平价供应一部分外,不足部分由糖厂议转平奖售给蔗农。这部分差价款仍由糖厂负担,列入生产成本。甘蔗奖售肥除由农资部门组织供应外,糖厂可以组织供应甘蔗生产用肥。若蔗农同意不要奖售肥,可补给差价款,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和糖厂同蔗农议定。
1992/1993年榨季是否取消甘蔗奖售粮食和肥料,届时根据国家政策另定。

五、成立食糖销售协调机构。为了搞好食糖销售工作,自治区成立食糖联销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食糖产销有关政策问题,掌握市场信息,及时议定食糖销售价格,协调利益分配,处理食糖产销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各产糖地、市、县也应相应成立机构,协调和解决本地区食糖产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凡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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