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通告第30
  • 【发布日期】2001-12-19
  • 【生效日期】2001-12-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二00一年第30号)

为了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已经从事或拟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资格认定。

二、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的,应当持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或增加经营项目。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代理服务”。

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具备200万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不得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