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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 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 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
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2001年1月21日桂办发〔200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61号)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字〔200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
各地、市和区直单位上报的截止2000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由中央拨给的补助金一次性补清。补发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各地各单位要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中央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以及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单位在补发拖欠的“两费”时,要填表造册,请干部签名,并将补发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各级组织、老干部工作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2月15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的补发情况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综合上报。
二、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一)各地、市、县(区)和有关部门已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干部离休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桂办发〔1999〕6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医药费的通知》(桂办发〔1999〕69号)要求建立了“两费”保障机制的,要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转;还未建立“两费”保障机制的,要在今年一季度建立起来。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所属企业和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离休干部“两费”的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正常运行。同级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离休干部“两费”问题,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三、加强对离休干部“两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和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工作做细做实。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新的拖欠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经贸委系统要协助做好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的落实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组织、人事、老干部工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的“两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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